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12/2/2018公布修正全文為 19 條
6/16/2019公布增訂第 3-1 條及第 18-1 條;刪除第 8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並修正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11 條、第 16 條及第 19 條條文
5/9/2023公布修訂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9 條條文
5/27/2024公布增訂第 15 條、第 19 條條文
9/25/2023公布修正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條文
5/21/2024公布先訂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7 條條文
6/11/2018公告增訂第 13-1 條條文;並修正第 6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條文
第 1 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二十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職權行使】

1 班代大會行使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所賦予之職權。

2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班級代表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正副議長】

1 班代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班級代表互選產生。

2 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班代大會秩序,處理議事。

第 3-1 條 【正副議長改選】

1 議長、副議長因故辭職、喪失班級代表身份或經全體班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並經全體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2 班代大會於審議前項之撤換提議時,議長、副議長應迴避主持會議,並不得出席該次會議。

第 4 條 【班代大會】

1 班代大會會議,以議長為主席。

2 班代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唯必要時得經出列席代表請求召開秘密會議。

3 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班級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4 除秘密會議外,班代大會應全程轉播本會大會、各委員會會議及協商會議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5 秘密會議應予記錄及錄音,不得公開。但經大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臨時會】

班代大會臨時會,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第 6 條 【常設委員會】

1 班代大會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三十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財政事務委員會

二、法制委員會

2 班代大會各委員會之組織,準用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第 7 條 【特種委員會】

1 班代大會設下列特種委員會:

一、紀律委員會

二、選舉監督委員會

三、調查委員會

四、行政委員會

2 特種委員會之組織與職權另訂之。

3 班代大會於必要時,得依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增設特種委員會。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正副議長任期】

議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其職務。

第 11 條 【秘書】

1 班代大會及各委員會設秘書。

2 秘書承議長或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會務。

3 秘書無支給,亦不得以開會名義請求任何補助。

4 第一項秘書,於班代大會議長或聘任之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卸任、辭職、去職或喪失班級代表身份時,隨同離職。

第 12 條 【秘書職掌】

秘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公告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四、關於公告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校園媒體之聯繫及代表活動之報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第 13 條 【議長職掌】

議長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二、關於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及保管事項。

四、其他有關議事事項。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政團之組織】

1 四人以上之班級代表得成立政團,並推選其中一人為政團負責人。

2 每一班級代表以參加一個政團為限,政團人數應維持四人以上,否則視同解散。

3 政團總數以五個為限,人數多者優先組成,若人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4 各政團應將各政團名稱及所屬班級代表名單經政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班代大會秘書報備,以供認定班級代表所參加之政團,其後若須增減政團中班級代表或解散政團,亦應向班代大會秘書報備,否則視同無效。

5 班代大會秘書應於接受到政團成立、解散與人員增減後三日內公告之。

第 16 條 【選舉監督委員會職掌】

1 選舉監督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印選票。

二、任投票所監察員。

三、辦理選務訓練。

2 選舉監督委員會應於預備會議組成。

3 選舉監督委員會得依法調閱選舉人名冊、罷免投票人名冊及創制複決投票名冊。

第 17 條 【選舉監督】

1 選舉監督委員會應於各次選舉辦理之五日前自行集會,推舉下列代表:

一、監督號次抽籤。

二、監印選票。

三、選務訓練。

四、各投票所及開票所監察員。

2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第四款人數應符合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之規定。

3 第一項之推選結果應報請班代大會備查,並副知選舉委員會與班聯會主席。

4 若選舉無效、罷免無效或創制複決投票無效成立,本委員會視同解散。議長應於五日內召集臨時會重行選舉本委員會之成員並重新推選各項代表,不受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5 前項規定於補選與原選舉落在不同期間者不適用之。

第 18 條 【預算】

1 班代大會所需之預算,應交由行政部門彙整後交付班代大會審查。

2 班代大會提出之概算,行政部門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送班代大會審議。

3 第一項之預算,不受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第十四條預算擬編上限之限制。

4 班代大會提出之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 18-1 條 【數額計算】

本辦法所有數額,如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 19 條 【施行日期】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有特別規定外,皆自公布日施行。

3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2/2/2018 通過附帶決議四項:

1 為促進班代大會之公開透明及維護本單位之獨立性,爰此建請議長於本法公告施行後成立班代大會臉書粉絲專頁以彰本次修法之目的。

2 為避免資訊不對等,爰此建請班代大會日後應公開各委員會之選舉結果及各項職務分配(尤其本次修正後之選務監督委員會之分工)於其粉絲專頁以力求資訊公開。

3 班代大會秘書短缺已是班代大會運作之一大障礙,且於日前刪除班代大會秘書誤餐費後秘書之招聘工作陷入極大的困境。雖因法律問題,無法恢復發放秘書誤餐費,但現行班代大會秘書之招聘情況業已導致班代大會議長得身兼秘書處理雜務,進而對班代大會之形象及未來委員會之運作造成一定之傷害與障礙。爰此建請班代大會議長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同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股長及班聯會 正副主席與學校協商一定之獎勵措施,闢利秘書之招聘。

4 日前班代大會委請行政部門總務長提出追加預算,針對班代大會影印費進行追加。此舉已遭行政部 門幹部質疑班代大會是否在浪費預算,且已對班代大會形象造成受損。爰此建請班代大會議長於本法 三讀通過後儘速推動班代大會無紙化作業,並減少開會通知及議案關係文書之影印數量。

5/11/2023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此次修正之第 15 條第四項應限制政團可成立申報的時間,然為使班代在生效後能立即成立政團, 刻意未將此限制提出,在班代大會政團成立後,應將此項規定重新寫入本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