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6/11/2018公告增訂第 13-1 條條文;並修正第 6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條文
12/2/2018公布修正全文為 19 條
6/16/2019公布增訂第 3-1 條及第 18-1 條;刪除第 8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並修正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11 條、第 16 條及第 19 條條文
5/9/2023公布修訂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9 條條文
9/25/2023公布修正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條文
5/21/2024公布修訂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7 條條文
5/27/2024公布增訂第 15 條、第 19 條條文
4/28/2026公布修訂第 3 條、第13條條文
5/17/2026公布修正全文為 13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四章定之。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憲章: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

二、班聯會: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三、班代大會: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四、大會: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會議。

五、班代關係人:班代共同生活之親屬、同班同學及與其同社團之成員。

第 二 章 組織
第 3 條 【正副議長】

1 班代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代表班代大會。

2 議長應恪守公平中立原則處理班代大會事務。

第 4 條 【正副議長選舉】

1 正副議長由班代互選產生,全體班代均為當然候選人,採相對多數決,並應分別選出。

2 正副議長應於會期初選舉出。

3 正副議長應由班聯會主席監交,於選舉後立即交接,如正副議長均連任,則不辦理交接儀式。

4 正副議長選舉如同票,應再選舉一次。

5 正副議長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則同意票數應超過出席班代總額三分之一。

第 5 條 【正副議長缺位】

1 議長缺位、因故無法視事或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繼任代理議長。

2 副議長缺位、因故無法視事或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盡速補選。

3 正副議長均缺位、因故無法視事或無法行使職權時,班代大會應儘速集會,由班代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並進行補選。

4 前項會議主席不得為正副議長補選候選人。

5 本條規定之正副議長補選,出席會議應有三分之一班代出席方為有效補選,採相對多數決;若為同額競選,同意票應超過出席班代總額三分之一。

第 6 條 【正副議長任期】

1 正副議長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2 因故無法選舉出新任正副議長時,由班代互推一人暫代職務,至新任議長選舉並交接完成。

第 7 條 【常設委員會】

1 班代大會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一、財政委員會

二、法制委員會

三、紀律委員會

四、選舉監督委員會

五、調查委員會

六、行政委員會

2 各委員會應於第一次會議前推選召集委員並呈報議長。

3 各委員會之組織,除另有規定外,依班聯會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第 8 條 【特種委員會】

1 班代大會得經決議設置特種委員會。

2 特種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以命令另定之。

3 各特種委員會應於組成後推選召集委員並呈報班代大會議長。

第 9 條 【秘書】

1 議長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得任命秘書。

2 秘書承任命者之命處理事務。

3 秘書無支給,亦不得以任何名義請求補助。

4 秘書於班代大會議長或聘任之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卸任、辭職、去職或喪失班代身份時, 隨同離職。

第 10 條 【政團】

1 三位以上班代得成立政團,並應推派其中一人為政團總召。

2 各班代至多參加一政團。

3 政團不足三人者,由議長逕行公告解散。

4 各政團應將其名稱及成員名冊經負責人簽名後,送交議長報備,以供認定班代所參加之政團;其後若有任何更動,亦應承議長備查。

5 議長應於接受到政團成立、解散與人員增減後三日內公告。

第 11 條 【預算】

1 班代大會預算,由行政委員會編列,嗣後由行政部門彙整,交付班代大會審查。

2 班代大會預算,行政部門不得更動,惟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送班代大會審議。

3 本條第一項之預算,不受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第十四條預算擬編上限之限制。

4 班代大會提出之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依本條之規定。

第 三 章 職權
第 12 條 【議長執掌】

議長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編擬。

二、關於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及保管事項。

四、管理班代大會議事系統及建國中學法律與公文系統相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六、班代大會對外事項。

第 13 條 【副議長職掌】

副議長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議長議程編擬。

二、協助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

三、協助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及保管。

四、管理班代大會議事系統及建國中學法律與公文系統相關事項。

五、其餘議長要求副議長協同事項。

第 14 條 【秘書職掌】

秘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公告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四、關於公告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校園媒體之聯繫及代表活動之報導事項。

六、班代大會之直播相關事項。

七、其他於本法規範之事項。

第 15 條 【質詢】

1 班代對行政部門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2 書面質詢,行政部門應於五日內函覆之;必要時得經質詢班代同意延長五日,惟以一次為限。

3 口頭質詢,採即問即答,應由質詢班代指定之對象答覆。

4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

5 質詢班代違反前項規定者,會議主席得予制止。

6 行政部門向班代大會提出預算案或決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時,經質詢班級代表同意,得採綜合答復,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7 行政部門對於預決算案報告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答復,惟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8 因前項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而延遲答覆者,行政部門應於原答覆期限內函班代大會。

第 16 條 【親自備詢】

1 備詢代表應親自出席班代大會,並備質詢。

2 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檢送班聯會正副主席批准之請假書於班代大會議長。

3 前項之請假書應載名下列項目:

一、請假人

二、職稱

三、請假事由

四、委託之同股被質詢人

4 若無委託被質詢人,應延後至下次會議。

5 連續三次備詢無故缺席者,班代大會得對其提起彈劾。

第 17 條 【答覆】

1 質詢之答覆,為虛偽或無關陳述者,會議主席應制止並給予警告;仍無改善者,得彈劾之。

2 質詢除涉及秘密外,不得拒絕答覆。

3 被質詢人不得就具體事項提出質疑或疑問,並要求特定班代答覆,惟為釐清質詢主旨者不在此限。

4 被質詢人就具體事項提出質疑或疑問並要求特定班代答覆時,會議主席應制止並給予警告;仍無改善者,得彈劾之。

第 18 條 【同意權】

1 班代大會依法行使同意權時,應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議長咨請主席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2 進行行政內閣之人事同意案時,被提名人應報告其施政方針。

3 班代大會應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4 同意權之行使,不得採包裹表決。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9 條 【報到及開議】

1 各班代應於開學日或幹部訓練時報到,並於預備會議後十日內開議,開議日由新任議長決定。

2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班代親自為之。

3 未出席預備會議之班代,應於五日內補行其程序,並以缺席記。

第 20 條 【預備會議】

1 預備會議應審議下列議程:

一、班代就職宣誓。

二、班代大會運作狀況簡報。

三、班代大會議事系統使用說明。

四、議長、副議長選舉。

五、議長、副議長交接暨就職。

六、選擇常設委員會。

七、紀律委員會委員選舉。

八、其他於預備會議上需緊急決議之議案。

2 預備會議得不發放會議通知,但應於報到時向班代說明。

第 21 條 【預備會議主席】

1 新任正副議長選舉出前預備會議由前一會期之議長主持。

2 前一會期之議長是否具有班代身分,不影響其主持班代報到及議長、副議長選舉之權力。

3 前一會期之議長如不克出席預備會議或不具本會會籍時,由出席班代互推一人為主席。

4 前一會期之議長如欲參與議長、副議長選舉,成為候選人,應於該議程開始前指定在場班代一人代為主持會議,代為主持會議之班代不得為議長、副議長選舉之候選人。

5 議長、副議長交接後,預備會議應由新任議長、副議長主持。

第 22 條 【休會】

班代大會之休會,第一期間訂於一月三十一日,第二期間訂於七月三十一日,休會前並應舉行休會致詞

第 23 條 【大會】

1 大會應以議長為會議主席。

2 大會應公開舉行,惟必要得經出席代表請求召開秘密會議。

3 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或為提案人時,以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故臨時不能出席時,由出席班代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4 大會主席應嚴守議事中立原則。

5 班代大會除秘密會議外,應全程轉播大會、各委員會及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6 班代大會會議,應有班代總額五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7 前項班代總額,以每學期班級幹部名冊為計算標準。各次會議開會前依本校請假規定准假者,應減除之。

8 班代大會應避免於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期間舉行會議,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於前述期間舉行時,班代總額應扣除因該活動而無法出席之班級代表人數。

9 因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扣除之班代總數不得超過總班代數額三分之一。

10 因私人因素請假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並於會議開始前送交議長或大會秘書。

11 未檢具紙本證明文件或未於會議開始前送交者,以缺席論。

第 24 條 【臨時會】

班代大會臨時會,依班聯會憲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事項為優先。

第 25 條 【秘密會議】

1 班代大會及各委員會之秘密會議,應予紀錄及錄音,惟不得公開。

2 前項之紀錄及錄音,經一名班代提案,三名班代連署,三分之一班代出席,五分之二出席代表同意方得公開。

第 26 條 【出席會議】

1 出席會議應由班代親自為之。

2 班代如因故無法出席,應於議事系統請假並檢附理由。

3 班代如遇委託同班級之會員代為出席並行使職權,應併同前項之理由檢附受委託者之班級、座號、姓名、學號。

第 27 條 【臨時班級代表】

1 依前條第三項受委託之會員應於大會開始前向主席報到並檢附可辨識身份之證件,使為臨時班級代表。

2 若受委託之會員未完成前項之程序,則不列入出席人數,並不得任臨時班級代表。

第 28 條 【議會程序】

大會除法律案、預算案外,其餘議案應經第二讀會通過。

第 29 條 【第一讀會】

1 第一讀會,由大會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2 第一讀會之議決,以共識決為原則,惟有班代持異議時,則應進行投票表決。

3 各議案,於大會主席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意旨,經大體討論,議決是否繼續進行第二讀會、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或不予審議。

4 大會審查議案時,得邀請相關會員列席。

第 30 條 【第二讀會】

1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第二讀會,得就原案要旨,作廣泛討論。

3 第二讀會,經一名班代提案,五名班代以上連署或附議,表決通過,得改以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4 法律案、預算案及決算案在第二讀會逐條或逐項討論,有一部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班級代表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惟以一次為限。

5 第二讀會針對委員會提報之審查案件,如有出席班代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委員會審查,惟以一次為限。

第 31 條 【審查與徹會】

1 第二讀會討論委員會決議不需經協商之議案時,得經出席班代提議並經大會議決後,不經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2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大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3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4 法律案於逐條討論中,大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第 32 條 【第三讀會】

1 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後進行之;惟得經一名出席班代提議,五名出席班代附議,交付大會議決是否於下次大會審議。

2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班聯會憲章、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

3 第三讀會,如未有出席班代提出文字修正,經會議主席裁示,得將議案以共識決通過。

第 33 條 【審查會】

1 審查會,經第一讀會決議,交付相關委員會行之。

2 審查會不得為任何議案之讀會。

第 34 條 【屆期不連續】

屆期任滿時,除決算案及經大會決議之續審案,下期間不予續審。

第 五 章 議案
第 一 節 總則
第 35 條 【提案】

1 班代之提案除另有規定外,均以一名班代提案,三名班代以上連署或附議方成案。

2 彈劾案、不信任案及法律修正案不得以臨時動議之形式提出。

第 36 條 【議決】

1 大會之表決除有另行規定外,均記名並採絕對多數決。

2 前項之結果如未達門檻或同票,經主席裁示重新表決並採相對多數決。

第 二 節 彈劾案與不信任案
第 37 條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彈劾案】

1 班代大會依憲章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得對班聯會主席、副主席提出彈劾案。

2 行政部門主席或副主席彈劾案,應經一名班代提案,班代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檢附彈劾書乙份。

3 前項之彈劾書應載明以下項目:

一、彈劾事由。

二、被彈劾人。

三、提案人。

四、連署人。

五、相關事證。

4 班代大會應於書面文件提交後五日內,召開大會審理主席、副主席彈劾案。

5 主席、副主席彈劾案經通過,應送憲章法庭審理。

6 主席受彈劾提出,應立即停權,並指定代理主席一人,送交班代大會備查。

7 副主席受彈劾提出,應立即停權,並由主席指定代理副主席一人,送交班代大會備查。

8 主席任命代理主席前,由副主席代理職務。

9 若主席副主席皆因遭彈劾而停權,則由議長代理,依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10 班代大會得於必要時,經一名班代提案,三名班代連署,並送交書面報告於班代大會秘書,邀請代理主席、副主席人選赴班代大會接受提問。

11 前項之書面報告應載明以下項目:

一、提問事由。

二、提案人。

三、連署人。

12 班代大會經質詢後,認有拒絕代理主席、副主席人選之必要性,得經一人提案,三人以上附議,二分之一出席班代同意,退回代理主席、副主席人選。

13 前項議案經通過,依本條第九項、第十項重新指定人選。

第 38 條 【評議委員彈劾案】

1 班代大會得對評議委員提出彈劾。

2 評議委員彈劾案,經一名班代提案,五名班代連署,並檢附彈劾書乙份。

3 前項之彈劾書應載明以下項目:

一、彈劾事由。

二、被彈劾人。

三、提案人。

四、連署人。

五、相關事證。

4 評議委員彈劾案,不經討論,交付審查;審查時,應邀請被彈劾人列席接受提問。

5 前項之審查,應於十日內完成,惟經大會同意後得延長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6 本條之提案,應經五分之二班代出席,三分之一出席班代同意,且同意人數大於不同意人數通過。

7 評議委員經彈劾案通過視同立即解職。

第 39 條 【行政幹部彈劾案】

1 班代大會得對行政幹部提出彈劾。

2 行政幹部彈劾案,經一名班代提案,五名班代連署,並檢附彈劾書乙份。

3 前項之彈劾書應載明以下項目:

一、彈劾事由。

二、被彈劾人。

三、提案人。

四、連署人。

五、相關事證。

4 本條之提案,不經討論,交付審查;審查時,應邀請被彈劾人列席備詢。

5 前項之審查,應於十日內完成,惟經大會同意後得延長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6 本條之提案,經五分之二班代出席,三分之一出席班代同意且同意人數大於不同意人數通過。

7 彈劾案通過後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第 40 條 【行政內閣不信任案】

1 班代大會得對行政內閣提出不信任案。

2 行政內閣不信任案,應經一名班代提案,五名班代連署,不經討論,交付審查。

3 審查時,得邀請班聯會正副主席接受提問,並邀請全體行政內閣列席說明並答覆代表之詢問。

4 班代大會審查後,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班代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贊成且贊成人數大於不贊成人數,不信任案通過,行政內閣除選舉委員會外,其成員均視同辭職,主席應於三日內提出新任內閣名單。

5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個月內不得再對行政內閣提不信任案。

6 不信任案之審查及提報班代大會表決時間,應於五日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同不通過。

第 41 條 【行政幹部不信任案】

1 班代大會得對行政部門幹部提出不信任案。

2 行政幹部不信任案,應經一名班代提案,五名班代連署,檢附不信任案提案單一份,不經討論,交付審查。

3 前項之提案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

二、連署人。

三、受不信任人。

四、不信任事由。

4 審查時,得邀請班聯會正副主席接受提問,及邀請受不信任之行政幹部列席說明並答覆代表之詢問。

5 班代大會審查後,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絕對多數決通過,該行政幹部視同辭職,主席應於三日內提出新任幹部人選。

6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個月內不得再對該行政幹部提不信任案。

第 三 節 正副議長撤換案
第 42 條 【正副議長撤換案】

1 正副議長之撤換案得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一名班代提案,十五名班代連署,並檢附正副議長撤換案提案單一份。

二、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且經大會議決通過。

2 前項第一款之提案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

二、連署人。

三、法源依據。

四、撤換人。

五、撤換事由。

3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大會議決時,應邀請正副議長列席並答覆班代之詢問,並以記名表決之,如經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成立。

4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大會,須由全體班代三分之一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若出席人數未達規定,視為不審理。

5 若正副議長撤換成立,正副議長立即解職,並依照本法第六條之規定補選之。

6 本條規定之撤換案,得僅對議長或副議長提出;同時提出時,應分開審理,惟發生正副議長撤換事由相同,可合併審理。

第 四 節 法律修正案
第 43 條 【憲章修正案】

1 憲章之修正依據班聯會憲章第四十五條行之。

2 憲章之修正於第三讀會時應全案交付表決,不受本法第三十二條限制。

第 44 條 【法綠命令修正案】

1 法律或命令修正案應檢附法律修正提案單乙份。

2 前項之提案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

二、法源依據。

三、提案說明。

四、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五、連署人。

3 若無條文對照,則提案單得不包含前項第四款,惟應附條文草案一份。

第 五 節 覆議案
第 45 條 【提出覆議】

1 主席對於班代大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案通過後七日內,將其全部或一部,發函移請班代大會覆議,並視同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2 班聯會主席發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覆議案件。

二、覆議緣由。

3 第一項之臨時會議應於班聯會主席提出之一週內召開。

第 46 條 【覆議案審查】

1 覆議案得經討論,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2 班代大會審查時,應邀請行政部門相關人員備詢。

第 47 條 【覆議案決議】

覆議案之決議依班聯會憲章第十四條第二項行之。

第 六 節 報告
第 48 條 【行政部門施政報告】

1 行政部門至少於各期間開始後向班代大會提交一次施政報告,並於提交後十日內由行政內閣赴班代大會進行報告。

2 大會得決議是否要求行政部門於一周內進行施政報告。

3 行政部門如遇重大事件,或施政方針有重大變更時,應向班代大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4 前項規範之事項如行政部門並未提出施政報告,班代大會議長得函請行政部門於三日內提出之。

第 49 條 【行政部門專案報告】

1 大會得經決議通過要求行政部門於下次大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2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載明特定事項之內容,並經十五人以上連署後,提交班代大會,並經議決後要求行政部門各股股長、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向班代大會就該特定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3 前項專案報告之議決及報告召開時,應邀請參與連署之會員列席參加。

4 班代大會應於專案報告結束後表決是否同意此專案報告。

第 七 節 其他
第 50 條 【對校方建議書】

1 班代及班聯會各部門得就校內事項提出對校方建議書。

2 對校方建議書應經第三讀會通過。

3 對校方建議書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4 對校方建議書經班代大會通過後,應經主席、議長及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股長簽署後送交校方相關單位。

5 對校方建議書衍伸之後續事項,由正副主席、正副議長及行政部門幹部共同處理。

第 六 章 監察
第 一 節 調查
第 51 條 【調查】

1 班代大會應於會期初設調查委員會,其未組成者,經任一班代要求後,應立即籌組。

2 調查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組成,並由委員互選召集委員一人。

3 班代大會亦可經決議,要求調查委員會就特定事件進行調查。

4 大會及各委員會可經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特定案件行使調查權。

5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經決議,得以調閱文件原本或要求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證言、資料及物件。

6 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應於會期中為之,其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擔任。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7 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目的、事項、範圍、期間、方法及成員人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得分由大會或委員會議決之。

8 各期間班代大會調查權之行使,至遲於該期間班代任期屆滿時終止。

第 52 條 【調查會議】

1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會議均由召集委員排定議程並召集。


2 遇下列情形,召開調查會議:

一、班代大會決議召開。

二、調查委員會委員或調查專案小組成員提請召開。

三、評議委員會咨請召開。

四、召集委員召集之。

3 調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一委員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4 調查會議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53 條 【調查權限制】

1 班代大會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

2 對於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班代大會不得就該個案行使調查權。

第 54 條 【調閱文件】

1 行政部門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令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2 經由前項方式調閱而得之資料應存放於指定地點,由調查委員或調查專案小組成員進入閱覽之。

3 前項指定地點,應相較行政部門及調查委員或調查專案小組成員為第三地。

4 班代大會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重大之合理懷疑時,得經大會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提供原本。但相關文件原本業經評議委員會先為調取者,行政部門得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無法提供之理由。

5 第一項提出時限,班代大會得決議展延或縮短之;惟縮短之決議,以七日為限。

6 行政部門有正當理由者,得請求班代大會發還調閱之文件原本。

第 55 條 【拒絕配合之懲處】

行政部門成員於班代大會行使調查權時,無法令依據、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而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者,或無法令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列席、提供證言,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得依本法處分。

第 56 條 【調閱文件閱覽限制】

1 班代大會所調取之文件資料或物件,限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親自查閱。

2 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及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3 第一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離職後解密前亦同。

第 57 條 【調查結果】

1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結束調查後,應將調查內容、經過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作成調查報告向大會或委員會提出,並公布之。

2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提出期中報告。大會、委員會認有必要時,亦得決議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之。大會、委員會於聽取報告後或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逾期未提出期中報告者,得決議停止調查。

第 58 條 【調查保密義務】

1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會議,除涉及行政部門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外,其餘應予公開。

2 調查報告未公布前,其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公開會議中已公開者外,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調查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行政部門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調查期中報告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3 前項保密義務,於成員離職後解密前亦同。

第 59 條 【調查報告】

1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報告前,大會或委員會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大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大會備查。

3 大會於調查報告議決後,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4 前項公開,應不含其他足資識別會員之個人資料。

5 各班代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班代大會隨同調查報告一併公告。

第 60 條 【意見書】

1 班代贊成調查報告,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由班代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

2 班代對於調查報告,曾於調查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由班代具名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3 前項意見書之提出,屬調查委員會者限於班代大會審議階段提出;屬調查專案小組者限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並僅得由各該案件調查委員提出。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意見書,不經討論,逕行公告。

第 61 條 【調查獨立性】

1 調查報告及意見書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

2 評議委員會及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亦不受調查報告及意見書內容之拘束。

第 62 條 【調閱權】

1 班代大會為行使本章所定職權,得經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決議,由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成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2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3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洩漏。

4 同一事件如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亦已行使調查權者,本會於其調查結束前不得行使本節之權利。

第 63 條 【封存扣留權】

1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據,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2 前項證據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本會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3 凡攜去之證據,該主管人員應在調查人員給予之收據上簽名。

第 64 條 【委託調查權】

1 班代大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議決,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2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第 二 節 糾舉糾正彈劾
第 65 條 【糾舉之提出】

1 班代對於行政部門成員或評議委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向法庭聲請停職或其他緊急處份。

2 前項糾舉案通過後,由班代大會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3 本節之規定不適用於主席、副主席及行政部門儲備幹部。

第 66 條 【糾舉之處理】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決議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停職之並至班代大會進行口頭檢討報告,其認為不應糾舉者,應即向班代大會聲復理由。

第 67 條 【糾舉之連帶責任】

1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班代認為不當時,屬行政部門成員得依本法之規定提請調查;屬評議委員或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得依本法提議彈劾。

2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不依前條規定處分或決定不應處分,如被糾舉人員依本法被調查或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第 68 條 【糾正權之行使】

1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於調查中發現行政部門處理事情顯有過失者,應於調查報告中一併建議改善方式。

2 行政部門應於該調查報告通過後二個月內修正之,並向班代大會提出報告。

3 前項報告應依照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行政部門組織法相關規定公開。

第 69 條 【彈劾權之行使】

1 調查委員會於調查中發現行政部門成員顯有過失者,應於調查報告中一併建議處分方式。

2 前項處分方式如下:

一、口頭或書面道歉

二、停職一日以上,一個月以下

三、向法庭聲請停止職權一至三個月

四、向法庭聲請革職處分

3 大會於處理具第一項內容之調查報告時,應將該建議處分單獨交付表決,並以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數大於不同意人數為通過。

4 第三項案件通過後應告知主席,主席如有異議得於五日內將全案送回班代大會重新表決,惟以一次為限。

5 前項提案於處理時不經討論,逕付表決,並以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一經通過,主席應即接受該決議。

6 第二項第二款停止職權,其期限至多至該屆主席屆滿為止。

7 第一項之處分建議不得針對主席、副主席及行政部門儲備幹部提出。

8 本會法規對於依法受彈劾通過者之定義,係指受本法提起職務訴訟,判決撤職定讞者。

第 七 章 行為
第 一 節 總則
第 70 條 【目的】

為維護班代大會尊嚴,確立班代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於本章規範班代之行為。

第 二 節 倫理
第 71 條 【代表會員】

各班代代表該班級會員議決政事,應恪遵班聯會憲章,以增進全體會員之最高福祉為目標。

第 72 條 【貫徹倫理及擔負責任】

1 班代應致力貫徹值得會員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會員,勇於擔負法律及政治責任。

2 班級代表行使職權時,不得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不當之差別對待。

第 73 條 【政治活動】

班代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會員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追求私利。

第 74 條 【遵守決議】

班代對大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第 75 條 【班代失格】

1 班代有下列行為者,失格: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服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服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之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班代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十一、班代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未出席會議

十二、未保持客觀中立,在學校及社群媒體上散播代表建國中學班聯會立法部門之立場言論

十三、品行、行為不當,使班代大會風評產生損害或致使班代大會事務窒礙難行

十四、觸犯我國刑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防治法及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者

2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紀律委員會委員得向職務法庭提起班代職務訴訟,聲請予以停職或撤職;班代大會得經決議或經議長之裁示,交付紀律委員會委員提起班代職務訴訟,受交付者,應由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於五日內提起之。

3 經前項裁判撤職者,班代大會應函原班級重選班代;曾受前項撤職處分者,不得再任班代。

4 第二項之裁判,其停職期間不逾其任期。

5 班代於職務訴訟期間,班代大會應函原班級選舉代理班級代表;原班級應於發函後一週內重選班級代表;受職務訴訟之班級代表不得任代理班級代表。

6 班級遇下列情事,該班級之代表席次自班代總額扣除:

一、未依第五項於一周內選舉代理班代者。

二、經撤職訴訟判決宣告,而仍可上訴之班代,但原班級仍未選舉代理班代者。

三、經撤職訴訟判決定讞,未依本條第三項於一周內重新選舉班代者。

7 依第六項而扣除班代額數,應在班級補行選舉並通知班代大會後加回。

8 因本條第五項而選舉之代理班級代表,其任期始於當選並通知班代大會時,終於原班級代表之訴訟消滅當日或確定一周後。

9 班級於獲悉判決確定通知後,未於一周內重新選舉班代者,由代理班代就任新任班代。

10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事者,經班代大會決議或經議長裁示交付紀律委員會,於偵查或調查期間視同停職。

第 三 節 權利義務
第 76 條 【公開宣誓】

1 班代應於預備會議公開宣誓,並遵守誓詞,其誓詞如下:

2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章,代表建中班聯會會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 77 條 【主席應嚴守中立】

班代大會及各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第 78 條 【參加秘密會議不得洩露】

班代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第 79 條 【不得兼任】

1 班代不得兼任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及其下設機關之職務。

2 班代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應提請法庭撤職。

3 班代於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第 80 條 【獎懲】

1 高一、高二班代出席率達百分之六十者記嘉獎一次,達百分之八十者記嘉獎兩次,全勤者記小功一次。

2 高三班代出席率達百分之五十者記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七十者記嘉獎兩次,全勤者記小功一次。與會班代無遲到、早退者記服務時數一小時。

3 會期間流會次數達兩次以上時,從未出席之班代得記警告一次。

第 81 條 【免責權】

班代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於不違反我國法律之情形下,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不在此限。

第 82 條 【待遇支給】

班代無支給,亦不得以任何名義請求補助。

第 83 條 【保護】

1 班代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校方予以保護,校方亦宜主動予以保護。

2 班代因召開班代大會或委員會會議所衍生之缺曠紀錄,應以公假處理之。

3 班代大會秘書、班代大會工作人員、列席人員及旁聽者亦準用本項之規定。

第 四 節 遊說捐獻
第 84 條 【行政部門遊說及會員遊說】

1 班代受託對行政部門遊說或接受會員遊說,依本節之規定。

2 前項所稱對行政部門遊說,指為影響行政部門或其下設組織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行政部門或其下設組織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會員遊說,指會員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班代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

第 85 條 【受託遊說不得涉及利益授受】

班代受託對行政部門遊說或接受會員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

第 86 條 【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班代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 87 條 【禁止捐獻】

班代不得收受捐獻。

第 五 節 利益迴避
第 88 條 【利益之定義】

1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班代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2 前項財產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匯、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 89 條 【利益迴避原則】

班代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前條所稱利益者,應行迴避。

第 90 條 【迴避審議及表決】

1 班代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2 班代有應迴避事項而未迴避者,其所行使之表決權經評議委員會決議,不列入計算,且不計入應出席總額及出席人數,不受本法及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 91 條 【不當利益禁止】

1 班代及其關係人,不得向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

2 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3 班代及其關係人,不得與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第 92 條 【班代受利益迴避舉發】

班代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得向班代大會舉發,班代大會應即請紀律委員會進行調查;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應提請評議委員會令其迴避。

第 93 條 【班代違法舉發】

違反本法規定經舉發者,班代大會應即請紀律委員會進行調查;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由紀律委員會向法庭提起告訴。

第 94 條 【班代關於利益迴避情事之說明】

1 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班代列席說明。

2 班代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第 六 節 懲戒
第 95 條 【審議懲戒案】

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

第 96 條 【被移付懲戒代表得提出說明】

1 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班代得列席說明。

2 紀律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或被移付懲戒之班代符合關係人定義者,應自行迴避。未迴避者經評議委員會決議,其所行使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且不計入應出席總額及出席人數,不受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 97 條 【紀律委員會處理事項】

1 紀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議長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二、班代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班代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2 紀律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理懲戒案件者,由議長向法庭聲請撤銷其紀律委員職務。

第 98 條 【紀律委員會會議】

1 紀律委員會會議均由召集委員排定議程並召集。


2 遇下列情形者,召開紀律委員會會議:


一、大會決議召開。

二、紀律委員提請召開。

三、召集委員召集。

3 紀律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委員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4 前向會議之出席,不得代理。

第 99 條 【懲戒之處分】

1 紀律委員會嗣經會議決議,逕向評議委員會提起撤職訴訟。


2 紀律委員會,應於訴狀中載明聲請判決處分。


3 前項規定之處分應考量情節輕重,建議之處分為下列:

一、撤職。

二、停職一個月至五個月。

三、記警告一至二支。

四、停止出席大會一至三次。

4 若嗣經會議決議後,處分為下列之一者,不需向評議委員會職務法庭提起訴訟: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5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職期間自判決定讞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職期間禁止進入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職期間不得行使班代職權,亦不得以班代之名義行事。

6 班代經判決停職確定,不應計入大會或委員會出席之班代總額。

第 100 條 【懲戒案審議期限】

紀律委員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未能於會其期間內完成審議並提報班代大會者,懲戒案不成立。

第 101 條 【紀律委員會組成】

1 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置委員六人,由各年級代表於期初推舉二人組成之。

2 紀律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102 條 【案件】

懲戒或迴避案件應敍明理由、證據、事實經過等詳細資料,俾據以審議。

第 103 條 【審理】

1 移送紀律委員會審議之懲戒案,應於五日內召開委員會議審議。

2 每一期間懲戒案應在該期間結束前審議完畢。

第 104 條 【應通知被懲戒委員】

1 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或迴避案應通知被移付懲戒之班代提出書面申辯或列席說明,說明後應行迴避。

2 被移付懲戒之班代未按時提出書面申辯或未列席說明,視同放棄申辯或說明,紀律委員會得逕付議決。

第 105 條 【決議通過及不同意見之聲明】

1 懲戒或迴避案之決議,應經在場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2 出席委員對於紀律委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隨訴狀一同交付評議委員會法庭。缺席委員及出席委員未聲明具不同意見者,不得撰寫補充意見書和不同意見書。

第 八 章 審查
第 106 條 【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班代大會】

1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班代大會後,應提報班代大會。

2 出席班代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班代得提案交付審查。

3 前項之提案得以臨時動議之形式提出。

第 107 條 【命令審查之期限】

審查命令,應於班代大會交付審查後二十日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班代大會同意後展延十日;展延以一次為限。

第 108 條 【命令違法之救濟程序】

1 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經議決後,應函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2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應為存查之宣告。

3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提請憲章法庭宣告該命令失效。

第 109 條 【命令審查得準用之規定】

審查命令之程序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第 九 章 協商與公聽會
第 一 節 協商
第 110 條 【協商】

1 政團提出之議案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議決繼續進行二讀後,得由議長或各政團向班代大會主席請求協商,亦可由一名班代提議,三名班代附議提出之。

2 班代大會於審議委員會議決不須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協商。

3 班代大會與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 111 條 【協商會議】

1 協商會議,由議長、副議長及各政團推派兩名代表及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參加,其餘班代得旁聽,並得於會議主持人允許後發言;協商會議應由議長主持,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主持。議長、副議長均不能主持時,由出席班代互相推選一人代為主持。

2 前項協商會議,應排入班代大會之議程,並於班代大會召開時召集。

3 第一項協商會議效力,視同大會之效力。

4 議案有時效性者,協商主持人應優先處理。

5 協商會議不得為後續議案處理程序做出結論,亦不得以此限縮班代職權之行使。

第 112 條 【協商紀錄】

1 協商會議召開後,應就協商結果做成協商紀錄,並應由各政團之兩名代表簽名,於班代大會宣讀。

2 大會於處理經協商之議案時,應以協商結論內容充當提案並予以審議,不受本法各提案門檻之限制。

第 113 條 【協商期限】

議案自交協商逾十日且經召集至少一次會議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者,方可排入二讀會處理,但協商紀錄記載為建議保留送二讀會處理等類似文字者,不在此限。

第 114 條 【協商異議表達】

協商紀錄及協商結論於班代大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有異議,得自行提案,併同協商提案處理。

第 二 節 公聽會
第 115 條 【公聽會之舉行及秘密會議】

班代大會及各委員會為審查之議案,得舉行公聽會;如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則不得舉行公聽會。

第 116 條 【舉行公聽會之要件】

1 公聽會須經班代大會議長或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或經一名班代或個委員會委員提案,班代總額或各委員會全體委員六分之一以上連署,經絕對多數決通過,方得舉行。

2 前項之提案得以臨時動議之形式提出。

第 117 條 【公聽會之成員】

公聽會以班代大會議長或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班聯會會員及其他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第 118 條 【公聽會前之準備】

1 舉行公聽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2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第 119 條 【公聽會報告之提出】

班代大會秘書或各委員會秘書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第 120 條 【公聽會報告之效力】

公聽會報告應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第 十 章 副主席補選
第 121 條 【副主席補選】

1 主席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四條提名副主席候選人之咨文送達班代大會後,議長應即公告;處理時不經討論,逕付審查。

2 班代大會應於前項咨文公布後一個月內進行補選。

3 本條第一項咨文,應載明副主席候選人之姓名、班級、座號、學號、個人簡介及政見。

4 第一項咨文如提名人數不足二人以上,應予退回。

5 主席應於收受前項未獲審查通過之咨文起十日內,另行提名足額之副主席候選人。

第 122 條 【副主席資格審查】

1 班代大會收到副主席補選之咨文後,應進行資格審查。

2 審查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大會逕為審查。

二、交付選舉委員會審查。

3 選舉委員會收到前項第二款咨文後,應於三日內完成資格審查,並經委員會議同意後函覆之。

4 候選人資格如有不法,班代大會應即停止選舉,並咨請主席另行提名,惟剩餘候選人仍合法者不在此限。

第 123 條 【副主席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

1 班代大會應於副主席補選公告後一週內舉辦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之日期、地點、時間及方式由班代大會定之,並應於舉辦日前三日公告,但經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不予辦理。

2 前項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應開放一般會員參加,辯論環節應安排交叉詰問及開放本會會員對候選人進行詢問,候選人除有充足理由,應予以提問人即席答覆。

3 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由班代大會議長、副議長共同主持。班代大會應紀錄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之內容,於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後二日內公布之。

4 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必要時得委請選舉委員會委員、班聯會行政部門幹部或班聯會會員協助。

5 前項對會員之請求,不得向評議委員會委員、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及各候選人提出。

6 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實施辦法,應依照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政見發表會和政見辯論會之規定行之。

第 124 條 【班代於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後之詢答】

1 班代大會應於前條政見發表會暨辯論會結束後五日內就候選人相關事項召開會議進行詢問;候選人應列席說明與答詢。

2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以臨時會召開之。

3 第一項之詢問應在投票日前三日辦理完畢。

第 125 條 【副主席之投票就職】

1 副主席之補選,應經現有班代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2 前項補選,必要時得委請選舉委員、班聯會行政部門幹部或班聯會會員協助。

3 前項對會員之請求,不得向評議委員、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及各候選人提出。

4 舉辦第一項補選之會議,必要時得以臨時會召開之。

5 第一項補選結果,應即咨復主席及選舉委員會。

6 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後三日內,公告當選人。

7 補選之副主席,任期自公告日起至原任副主席任期屆滿日止。

8 本條規定之補選,採相對多數決;惟同額競選時,有效同意票數應超過出席會議之班代數額二分之一以上,方為當選。

第 十一 章 副則
第 126 條 【議事規則】

班代大會之議事規則以命令另定之。

第 127 條 【政團提案】

符合本法規定之政團,除憲章另有規定外,得以政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第 128 條 【電子化】

1 班代大會之議事流程,如包括但不限於簽到、提案、投票、發言、簽退,得以議事系統之電子化方式進行,其規則以命令另定之。

2 班聯會之憲章、法律、命令與公文,得以電子化之形式儲存於法律與公文系統,公開者得供所有會員檢視,其規則以命令另定之。

第 129 條 【提案】

本法所有提案,除另有規定,其臨時動議提案門檻均與書面提案門檻相同。

第 130 條 【數額計算】

本法所有數額,如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 131 條 【施行日期】

本法及其修正除另有規定外,均自公布日起施行。

12/2/2018 通過附帶決議四項:

1 為促進班代大會之公開透明及維護本單位之獨立性,爰此建請議長於本法公告施行後成立班代大會臉書粉絲專頁以彰本次修法之目的。

2 為避免資訊不對等,爰此建請班代大會日後應公開各委員會之選舉結果及各項職務分配(尤其本次修正後之選務監督委員會之分工)於其粉絲專頁以力求資訊公開。

3 班代大會秘書短缺已是班代大會運作之一大障礙,且於日前刪除班代大會秘書誤餐費後秘書之招聘工作陷入極大的困境。雖因法律問題,無法恢復發放秘書誤餐費,但現行班代大會秘書之招聘情況業已導致班代大會議長得身兼秘書處理雜務,進而對班代大會之形象及未來委員會之運作造成一定之傷害與障礙。爰此建請班代大會議長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同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股長及班聯會 正副主席與學校協商一定之獎勵措施,闢利秘書之招聘。

4 日前班代大會委請行政部門總務長提出追加預算,針對班代大會影印費進行追加。此舉已遭行政部 門幹部質疑班代大會是否在浪費預算,且已對班代大會形象造成受損。爰此建請班代大會議長於本法 三讀通過後儘速推動班代大會無紙化作業,並減少開會通知及議案關係文書之影印數量。

5/11/2023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此次修正之第 15 條第四項應限制政團可成立申報的時間,然為使班代在生效後能立即成立政團, 刻意未將此限制提出,在班代大會政團成立後,應將此項規定重新寫入本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