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議規則

立法沿革
3/2/2026公布全文共 16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適用範圍】

評議委員會議,除憲章及法律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職權範圍】

評議委員會依法處理行政事務、修正評議委員會命令與訴訟典、統一法律見解及處理爭議案件。

第 二 章 會議組織及人員
第 3 條 【會議主席】

1 評議委員會議以主任評議委員為主席。

2 主任評議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評議委員代理,或依會議內容指定一評議委員代理之。

3 主席負責指揮會議進行並維持秩序。

第 4 條 【列席】

司法助理或相關人員得列席會議。

第 5 條 【開會數額】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有評議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 三 章 統一法律見解與處理爭議案件
第 6 條 【決議之聲請】

認有統一法律見解或處理爭議案件之必要者,得具狀聲請決議。

第 7 條 【聲請書狀之要件】

前條聲請應載明:

一、聲請人姓名與職務;為機關者,其名稱。

二、案由與具體爭點。

第 8 條 【收文號次】

1 收受聲請後,應依收文順序編定號次。

2 符合規定者,排程討論;不符規定者,駁回並敘明理由通知聲請人。

第 9 條 【討論】

1 統一法律見解與處理爭議案件之決議,應經評議委員之討論。

2 討論終結後,應就討論事項進行表決。

3 前項之表決,得以共識決或投票為之。

第 10 條 【決議文】

1 統一法律見解與處理爭議案件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2 本章之決議應作決議文,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或聲請機關。

二、案由。

三、主文。

四、理由。

五、參與決議之評議委員。

3 決議文之主筆委員,由會議決議之。

4 各評議委員,得對決議文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書,併同決議文一併公布。

第 四 章 處理行政事務、修正評議委員會命令與訴訟典
第 11 條 【提案】

本章之提案,限由評議委員為之。

第 12 條 【審議流程】

1 行政事務及修正評議委員會命令與訴訟典之事項,應經出席評議委員討論。

2 討論終結後,應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 13 條 【決議公告】

1 本章之決議,決議應經出席評議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認有必要者,得以決議文形式公告,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決議結果。

二、投票結果。

三、參與決議之評議委員。

2 決議文之主筆委員,由會議決議之。

3 各評議委員,得對決議文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書,併同決議文一併公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4 條 【評議委員會議之編號】

評議委員會議之編號,由該評議委員會議召開當日之年份、月份和日期組成。

第 15 條 【收文次號之編號】

收文號次之編號,同法庭文書七碼編號。

第 16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及其修正,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