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議規則
| 3/2/2026 | 公布全文共 16 條 | open_in_n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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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委員會議,除憲章及法律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評議委員會依法處理行政事務、修正評議委員會命令與訴訟典、統一法律見解及處理爭議案件。
1 評議委員會議以主任評議委員為主席。
2 主任評議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評議委員代理,或依會議內容指定一評議委員代理之。
3 主席負責指揮會議進行並維持秩序。
司法助理或相關人員得列席會議。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有評議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認有統一法律見解或處理爭議案件之必要者,得具狀聲請決議。
前條聲請應載明:
一、聲請人姓名與職務;為機關者,其名稱。
二、案由與具體爭點。
1 收受聲請後,應依收文順序編定號次。
2 符合規定者,排程討論;不符規定者,駁回並敘明理由通知聲請人。
1 統一法律見解與處理爭議案件之決議,應經評議委員之討論。
2 討論終結後,應就討論事項進行表決。
3 前項之表決,得以共識決或投票為之。
1 統一法律見解與處理爭議案件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2 本章之決議應作決議文,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或聲請機關。
二、案由。
三、主文。
四、理由。
五、參與決議之評議委員。
3 決議文之主筆委員,由會議決議之。
4 各評議委員,得對決議文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書,併同決議文一併公布。
本章之提案,限由評議委員為之。
1 行政事務及修正評議委員會命令與訴訟典之事項,應經出席評議委員討論。
2 討論終結後,應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1 本章之決議,決議應經出席評議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認有必要者,得以決議文形式公告,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決議結果。
二、投票結果。
三、參與決議之評議委員。
2 決議文之主筆委員,由會議決議之。
3 各評議委員,得對決議文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書,併同決議文一併公布。
評議委員會議之編號,由該評議委員會議召開當日之年份、月份和日期組成。
收文號次之編號,同法庭文書七碼編號。
本辦法及其修正,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