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司法助理辦法

立法沿革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司法助理辦法 立法沿革
5/26/2025公布全文共 11 條
10/20/2025公布修正第 3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2/25/2026增訂第7條第2項
9/10/2026法規修正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減緩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會)評議委員會招募、培訓新任評議委員之困境,彰顯本會對三權分立中各憲章機關之重視,同時降低本會評議委員因司法繁雜程序及事務而滋之司事困境,以利本會評議委員會行事效率提升,促進本會法治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法源依據】

本法係依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 7-2 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3 條 【司法助理之任命】

1 評議委員會置司法助理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秘書長。

2 司法助理,由評議委員提名之,經評議委員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3 秘書長,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之,經評議委員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4 司法助理無任期限制,非經評議委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將其停職或免職;法庭之判決,不在此限。

第 4 條 【司法助理】

1 評議委員會為招募、培訓新任評議委員,或因事務繁雜需助理協助者,得招募司法助理。

2 司法助理,為評議委員會公職。

3 評議委員會於招募司法助理時,如認有所必要,得請行政部門、班代大會為協助。

4 司法助理不得於評議委員會或法庭事務外行使職權,亦不得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及評議委員。

第 5 條 【秘書長】

1 秘書長承評議委員之命,處理司法行政事務,並承各法庭審判長之命,安排司法助理協助法庭事務。

2 總助理經評議委員會議同意,得就司法行政事務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不受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之限制。

第 6 條 【權力歸屬】

1 司法助理職權、應盡義務等,由評議委員會決議之。

2 前項之職權與應盡義務,以為協助評議委員為限。

第 7 條 【自動解職】修正司法助理辦法第 7 條

1 司法助理,得自行離職,不受各條款之限制。

2 如有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二第四項之情事者,自動解職。

第 8 條 【協助行為】

1 司法助理為協助評議委員,經評議委員意託,具為協助評議委員之必要權力,惟以不違反法令者為限。

2 司法助理得參與評議委員會議,並於會議上具發言權。

3 其餘協助行為之適用,由評議委員會決議。

第 9 條 【代理行為】

1 司法助理受評議委員意託,得代理其為之。

2 前項之代理,理應由評議委員執行之行為,不適用之。

3 其餘代理行為之適用,由評議委員會決議。

第 10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及其修正,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