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決字第1140527號

評議委員會第1140527號決議文

會議時間:20250527
會議地點:評議委員會辦公室(活動中心三樓)
主持人: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出席人員:評議委員 黃敬翔、張哲浩、闕成勳


事由1:新訂《司法助理辦法》

案由說明:

近日,班代大會三讀通過增訂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法第七條之二,即司法助理案,本等委員,爰依該條第一項,提案新訂《司法助理辦法》(附件一),詳就司法助理事為規範。

主文(決議內容):

基於《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法》第七條之二業經通過,明定司法助理制度之設置得由本委員會以辦法定之,爰依該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並審議通過《司法助理辦法》。

本辦法之制定,係基於補充組織運作人力機制、強化會務效能之實務需要,明確司法助理之設置目的,為協助並在一定範圍內代理評議委員行使其職責事項,使評議程序、文書作業與決議形成等核心職能得以穩定推進,提升整體運作之妥適性與效率。

此外,本辦法亦兼顧職務授權、責任分工及人事管理等原則,確立司法助理任用資格、職責範疇與監督機制,藉以落實職位功能與組織責信,符合法理依據及制度發展之趨勢。爰此,本委員會一致決議通過《司法助理辦法》,以資遵循,相關條文詳附於(附件一)。

l  表決結果:同意

同意票:4票(李悠均、張哲浩、黃敬翔、闕成勳)

不同意票:0

事由2:憲判字第 0792001號(釋字第十二號,班級代表呂柏宜等人聲請案)

案由說明:

班級代表呂柏宜等人,於本期間所通過之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修正案違反本會憲章之權力分立原則、公正中立原則、行政中立原則,破壞選舉委員會之獨立性、公正性,聲請法規範憲章審查與於本案
審理期間暫停系爭規範效力之暫時處分。

主文(決議內容):

此憲訴案業已於59日裁定違憲,本次會議僅為釋憲文字的再檢視。待訴訟文件完成委員簽名程序後,始生效力,再行公告。

事由3:訴訟典第一編條文制定與擬判確認

案由說明:

現行訴訟典分為四編,並於去年十月通過訴訟典第四編,正式啟用。而今,第二編、第三編、第四編皆已正式生效並用於裁判。惟第一編,有關訴訟法例與訴訟典本身內容之規範猶待確定、制定,故於黃敬翔委員在會期間之末,會同張哲浩委員,審議訴訟典第一編之條文。

主文(決議內容):

會議一致決議通過,第一編「通則法例」(詳細條文附於附件二)即日施行,與既已施行之第二編「法庭組織」、第三編「憲章訴訟」、第四編「一般訴訟」共同構成完整之《訴訟典》。至此,《訴訟典》四編俱全,制度完備,得以作為班聯會憲政秩序之訴訟根據與法理依歸,確立訴訟制度之正當性與一致性。

l  表決結果:同意

同意票:4票(李悠均、張哲浩、黃敬翔、闕成勳)

不同意票:0

會議結束時間:202505271930

會議紀錄: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主 任 評 議 委 員

李悠均

  

中華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