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
10/28/2014 | 行政部門法律小組何智凡草擬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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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15 | 六十九屆上班代大會第 0 次會議三讀通過全文共十條 | |
3/4/2015 | 代理主席公布,本法正式生效 | |
6/11/2018 | 公布修正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0 條條文 | |
12/2/2018 | 公布修正全文為 11 條 | |
6/16/2019 | 公布修正第 9 條條文 |
本法依建國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制訂之。
1 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學期。
2 每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八月一日就職,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解職。
3 每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二月一日就職,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解職。
1 主席因故出缺時,由副主席繼任之,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主席任期屆滿之日。
2 副主席未於繼任事由發生起三日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班代大會議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者,視同一併解職。
1 副主席因故出缺時,應由主席在十日內提名至少兩名人選,經班代大會選舉後就任,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副主席任期屆滿之日。
2 前項規定於副主席繼任主席所生之副主席缺位准用之。
1 主席及副主席均因故同時出缺時,由班代大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主席,並以書面通知各班班級代表及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2 代理主席任期自代任日起至原任主席任期屆滿之日或新任正副主席產生之日止。
1 議長代理主席期間,應停止行使議長與班級代表一切職權,議長職務由副議長代理。
2 前項情況發生時,議長可於三日內以書面指定原班級一人代為行使其班級代表之權力,逾期未提出視同放棄。
3 前項代理之班級代表不可為代理議長或副議長之參選人。
4 未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理班級代表者,其代理主席之期間不列入班級代表總額。
5 補選之主席、副主席就任後,原議長繼續行使議長與班級代表一切職權。
6 於第一項所定期間代理議長出缺時,由班代大會於五日內自行集會並推選班級代表一人為代理議長,並於新任正副主席產生後繼任為副議長。
1 主席、副主席及班代大會正副議長均出缺時,由班代大會於五日內自行集會並推選班級代表一人代理主席,並另推舉一人為代理議長。
2 前項代理議長於新任正副主席產生後繼任為副議長。
3 代理主席出缺時,由代理議長於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推選班級代表一人暫行代理主席,並於新任正副主席產生後繼任為議長。
1 主席、副主席均出缺時,如距原任主席任期屆滿之日尚有一個月以上,應舉辦主席、副主席之補選,唯若選舉委員會業已發佈下會期之正副主席選舉公告者,則不予辦理補選。
2 主席、副主席之補選應於補選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完成。
3 若發生選舉委員會額數不足之情形,則於額數補齊後之三十日內辦理完成。
4 主席、副主席之補選由選舉委員會辦理。
5 補選之主席、副主席,任期自公告翌日起至原任主席、副主席任期屆滿之日止。
1 代理主席於補選期間不得向班代大會提出預算案、決算案及人事案。
2 主席補選之預算案、前一期間之決算案、選舉委員會委員、總務長之人事案及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創制複決暨會員投票法第十四條之提案不受前項限制。
繼任、代理或補選之主席、副主席之屆次同原任主席,並註明為繼任、代理或補選之主席、副主席。
1 本法所謂班代大會自行集會,均不受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五條之限制。本法自公告日施行。
2 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