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常務會議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班代大會 開會通知單
建班立議通字第08022000003號
發文日期:3/29/2026
密等:公開

出席人:班級代表
列席人:主席、副主席、評議委員
會議名稱:第二次常務會議
會議時間:3/30/2026, 4:10:00 AM
會議地點:夢紅樓五樓 公民審議論壇教室
會議主席:議長 謝元睿

議程:
1. 緊急命令追認案
提案人:219 代理主席 孫逢邦
提案說明:
應選舉委員會來函,依本會憲章第十五條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咨請 貴大會追認之。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投票案:
(1) 是否同意本緊急命令 (絕對多數決)

2. 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提案人:120 班代 卓敬一
提案說明:
按選舉或罷免程序中之違法情形,其性質及影響程度不一,部分情形僅涉及投票程序之瑕疵,尚未影響候選人登記或提案之正當性。如一律要求重行全部程序(包含候選人登記或提案),恐致程序過度重複,增加不必要之時間與行政成本,並影響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之穩定性。本次修正參酌程序法上比例原則及程序經濟之精神,區分「選舉或罷免無效」與「投票無效」之不同法律效果: (一)於選舉或罷免整體無效之情形,應重行完整程序,並使原候選人登記或提案失其效力,以回復程序之正當性基礎。 (二)於僅投票程序無效之情形,則限於重行投票程序,無須重新辦理候選人登記或提案,以避免制度運作之過度負擔。 另為確保制度銜接及責任歸屬明確,並避免權責空窗,爰明定於判決確定後,相關選舉委員及當選人之職務效果及交接義務,以維持選務運作之連續性。 綜上,為提升本法對於選舉及罷免無效情形之規範明確性,兼顧程序正當性、比例原則及行政效率,爰提出本次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208 班代 謝楷祥 325 班代 顏于喆 219 班代 賴宏睿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120 班代 卓敬一
提案說明:
因應選罷法之修正,為確保法制周延,避免條文相互矛盾,提案修正本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203 班代 蔡尚恩 201 班代 王宥鈞 325 班代 顏于喆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4. 大法庭法草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提案說明:
提案說明: 查本會自七十九屆第二期間起,評議委員會收受之各項訴訟及決議聲請數量急速上升,足見本會司法案件有複雜化之趨勢。 本法之制定,旨在確立大法庭於評議委員會暨各法庭之上位節制地位,使其得就評議委員會及所屬各法庭之運作行使監督與節制之權,以維司法體系內部之統一與秩序。 大法庭裁判委員之產生,應自評議諮詢委員中遴選之,藉此確保大法庭成員兼具評議實務經驗與法律素養,並強化大法庭與評議體系間之制度銜接。大法庭庭長則綜理大法庭一切常務事項,舉凡庭務分配、程序指揮及對外代表等事務,均由庭長統籌處理,俾使大法庭之日常運作順暢無礙。 此外,為因應評議委員會因故無法行使審判權之特殊情形,明定大法庭應於此際承接並續行其審判權,以避免司法功能中斷,確保當事人之權利救濟不因機關停擺而遭剝奪。末者,大法庭雖享有法律之最終解釋權,然其性質應屬被動、謙抑之司法權行使,不得主動發動調查或干涉個案審理,以維護各法庭獨立審判之空間,避免司法權濫用之虞。 爰上,擬具大法庭法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5.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提案說明:
目前本會法規中,雖已就政團組織之設立、運作等事項訂有相關規範,然於政團行為涉及違憲之情形,現行法規付之闕如,並無對應之審查程序與處理機制。為填補上開漏洞,確保政團違憲情事得有明確、正當之處理途徑,本席爰提出此修正草案,增訂政團違憲解散案件之相關條文。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6. 學生代表選舉暨職權行使條例修正案
提案人:201 班代 王宥鈞
提案說明:
查現行「高二教育旅行」之籌備與檢討會議代表,多由高二各班班長於學期初幹部訓練時自願擔任。此一產生方式未經普選或民主推選程序,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所保障之民主參與精神未盡相符。 為落實學生自治及程序正義,將旨揭會議代表明確界定為「常設性學生代表」,其產生方式應回歸民主選舉機制,以齊一各級校務參與會議之選拔標準。 鑑於該會議之實質影響範圍僅限於高二學級,基於本會《憲章》第十條「法律保留原則」,該學生代表之產生應限由該屆高二全體學生行使,以符實質代表性。 依據 2025 年 10 月 23 日通過之附帶決議,選舉過程應完整保存連署及候選名冊,以建立完善之遞補機制,並正式納入相關自治法規。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7.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提案說明:
現行第7-2條第四項就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係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另設現任評議委員及行政部門儲備幹部不得擔任之限制。然查評議委員會實際運作以來,因案件量漸增、會務日趨繁雜,人力需求殷切,現有人力已不敷因應各項業務之推行,亟需擴大司法助理之遴用範圍,以充實評議委員會之人力資源。 按司法助理之職務核心,在於協助評議委員處理文書作業、整理卷宗、記錄會議等書記事務,其性質類似於書記官之角色,係受評議委員指揮監督而輔助處理庶務性工作,並不直接行使評議權限。既其職務重心在於事務性之輔助,則對其資格條件之要求,未必須與評議委員本身等量齊觀。現行規定一律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全部款項,致使遴用範圍過於狹隘,具備相關能力且有意協助會務之人選因而被排除在外,實不利於評議委員會之實際運作。 故,本次修正將第 7-2 條第四項改採逐款列舉之體例,明定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並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準用範圍,排除第二款之適用,俾使曾任行政部門職務而有志協助評議委員會會務者,得以擔任司法助理。同時,為維護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增訂於當前會期曾任班聯會正副主席、各股股長、各股執行或行政秘書者,不得擔任附屬人員之規定,以兼顧人力需求與權力分立之平衡。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8.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
提案說明:
一、建國中學班聯會法律與公文系統(下稱法公系統)係由班級代表大會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副議長李沐恩所建置,其宗旨在於推動班聯會法律文件與公文流通之電子化,建立統一且公開之查詢平台,以供班聯會全體會員及社會各界檢視,藉此提升班聯會行政運作與班級代表大會議事過程之透明度與可近性。 二、經查,本會班級代表大會自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起,即已同意將其全數法律與公文公告於法公系統;行政部門亦於第八十屆第一期間,於孫逢邦主席任內,同意配合將相關法律與公文公告於該系統。惟截至目前為止,本會評議委員會尚未就其所屬法律及公文是否全面公告於法公系統一事表示同意。現負責維護法公系統之班級代表大會行政委員會諮詢委員李沐恩與代理主席孫逢邦,近日已向本會主任委員闕成勳提出建議,主張為促進制度公開與資訊整合,宜研議將評議委員會之全數法律與公文一併納入法公系統之範圍。 三、經本會前經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已否決其所提概括性提議。其後復經再行商議,並將相關事項分項提請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就公文部分,鑑於其數量繁多,且密等不一,應有另行規範之必要,爰研議修正相關法規。 四、據上論結,爰提案如主旨。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備註:
一、請尚未加入本期間班級代表LINE社群的班代盡快加入,以便聯繫及接收最新開會資訊。
二、班代大會為本校重要學生自治機關,請各位班級代表務必出席,不勝感激。不克出席者請請假或由同班同學代理。
三、任何會議資料及會議相關事宜的更動皆會發布在本會社群。


附件二

「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三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四

「大法庭法草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五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六

「學生代表選舉暨職權行使條例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七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關係文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