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議事規則

立法沿革
4/29/2025公布全文共 53 條
5/26/2025公布修正全文共 54 條
4/29/2026公布修正全文共 17 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規則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僅適用於選舉委員會之會議。

第 3 條 【請假或缺席】

選舉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會議主席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二章 召開會議
第 4 條 【會議主席】

1 本會舉行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若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皆無法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委請一名出席委員擔任。

2 正副主任委員皆因故出缺時,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第 5 條 【會議記錄】

會議主席得自行記錄會議或委請出席委員紀錄。

第 6 條 【開會日期】

本會開會日期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定之。

第 7 條 【開會時間】

本會開會時間由會議主席定之。

第 8 條 【開會人數】

1 出席委員達現任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時,始得開議。

2 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現任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3 前項重大爭議案件,係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舉之事件。

4 開會時間已屆,出席委員不足前述要求之數額時,會議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席應宣告延會。

第三章 會議決議
第 9 條 【會議決議】

本會會議討論之結論,得做成會議決議。

第 10 條 【表決】

議案於討論終結或結束後,於會內有共識者,會議主席得以共識決通過之;於會內仍有意見分歧者,會議主席應提付表決。

第 11 條 【表決方式】

1 本會議案之表決方法,應以保證出席委員投票權為原則。

2 前項表決應以記名表決為之,如需無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 12 條 【表決進行】

1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2 用舉手或電子系統按鈕表決及點名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3 用投票表決,於多數決投票而因平票未果時,應由會議主席加入投票決定之。

第四章 會議記錄
第 13 條 【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記錄者姓名。

七、議案及決議。

八、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九、其他事項。

第 14 條 【會議記錄確定】

1 每次會議之會議記錄,由該次會議主席核定。

2 委員如認為前項會議紀錄具為有錯誤、遺漏時,應於下次會議開始前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提出後,於下次會議宣布開會後進入議程前由會議主席逕行處理之。

第 15 條 【會議記錄公開】

會議記錄經核定後,除認為秘密事項外,應公開之。

第五章 附則
第 16 條 【數額計算】

本規則所有數額,如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 17 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及其所有修正條文,除有特殊規定者外,皆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