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議事規則

立法沿革
4/29/2025公布全文共 53 條
5/26/2025公布修正全文共 54 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規則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僅適用於選舉委員會之會議。

第 3 條 【請假或缺席】

選舉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通知會議主席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 4 條 【簽到】

本會會議出席者、列席者及旁聽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進行簽到。

第二章 會場人員
第 5 條 【會議主席】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若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皆無法主持會議時,則由主任委員委請一名出席委員擔任。

第 6 條 【會議記錄】

會議主席得自行記錄會議或委請出席委員紀錄。

第三章 提案
第 7 條 【議案之提出】

1 凡本委員會之委員,皆得於本委員會會議上提案。

2 議案之提出,原則以書面或電子系統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3 除法律提案及臨時提案外,不受前項書面或電子系統行提出規定之限制,但收受口頭提議與否,視會議主席決定。

第 8 條 【臨時提案】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以書面或電子系統提出。

第 9 條 【修正動議】

1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

2 前項原案,指本委員會委員依照本委員會各法律規定所提之議案、決議或動議。

3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4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三項之規定。

5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第 10 條 【修正動議之撤回】

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得撤回之。

第四章 開會通知及議事日程
第 11 條 【開會通知】

開會通知應按每期間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並附上議事日程。

第 12 條 【議事日程】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依審議順序排列各項議案於上,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或關係文書。

第 13 條 【議案排序】

議案之排序,由會議主席定之。

第 14 條 【發送時效】

開會通知及議事日程由該次會議主席編擬並付印或上傳至電子系統。

第 15 條 【變更議程】

1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程;出席委員之提議,應經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提出。

2 前項提議需經提案人大略闡述提案原因後,方可表決。

第 16 條 【未審畢案件】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下次會議主席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五章 開會
第 17 條 【開會日期】

本委員會開會日期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定之。

第 18 條 【開會時間】

本委員會開會時間由會議主席定之。

第 19 條 【開會人數】

1 出席委員達現任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時,始得開議。

2 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現任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3 前項重大爭議案件,係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舉之事件。

4 開會時間已屆,出席委員不足前述要求之數額時,會議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席即宣告延會。

第 20 條 【休息】

1 會議進行中,會議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2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得提出休息之動議,經一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會議主席逕付表決。

第 21 條 【散會】

1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會議主席即宣告散會。

2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經兩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會議主席逕付表決。

第 22 條 【延長時間】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會議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第六章 討論
第 23 條 【討論】

會議主席於宣告開會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 24 條 【發言】

1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於親自舉手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順序。

2 會議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第 25 條 【發言時間】

1 委員發言之時間,由會議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

2 超過前項時間者,會議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第 26 條 【停止討論】

1 會議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2 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一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會議主席逕付表決。

第七章 議案審議
第 27 條 【讀會程序】

本委員會會議除法律案應經三讀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28 條 【第一讀會】

1 第一讀會,由會議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2 議案於會議主席朗讀標題後,即應議決繼續進行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29 條 【第二讀會】

1 第二讀會,於經會議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第二讀會,得就原案要旨,作廣泛討論。

3 第二讀會,經一名委員提案,一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表決通過,得改以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4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或逐項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經三分之一委員同意,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30 條 【第三讀會】

1 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後進行之。但如果會議主席覺得有需要或有出席委員提議,經會議議決,得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進行之。

2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班聯會憲章、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 31 條 【議案之撤回】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委員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第八章 表決
第 32 條 【表決】

1 議案於討論終結或結束後,會議主席應提付表決。

2 表決開始前,應通知各委員回席。

第 33 條 【表決方式】

1 本會議案之表決方法,一律採舉手或電子系統按鈕表決為之。

2 前項表決應以記名表決為之,如需無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 34 條 【表決進行】

1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2 用舉手或電子系統按鈕表決及點名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3 用投票表決,於多數決投票而因平票未果時,應由會議主席加入投票決定之。

第 35 條 【修正動議付表決】

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第 36 條 【表決時不得提出程序問題】

會議主席宣告提付表決後,出席委員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但與表決有關之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第 37 條 【重付表決】

1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並經會議主席認可,得要求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2 前項重付表決之議案,需有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之同意,始為通過。

3 表決結果可否除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外,不得要求重付表決。

第 38 條 【表決結果】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第九章 秘密會議
第 39 條 【召開】

1 在公開會議進行中,有改開秘密會議之必要時,得由會議主席、出席委員或列席人員提議改開秘密會議。

2 前項提議,需經提案人大略闡述原因,並獲二分之一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 40 條 【文件保管】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會議主席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代表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第 41 條 【秘密會議管理】

1 本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時,除本委員會委員及由會議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各委員均須憑身分證件或學生證入場。

2 秘密會議開始前,會議主席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秘書之人數、姓名,一併報告。

第 42 條 【不得對外洩漏】

1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出席委員及列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2 關於秘密會議,如須對外發表消息時,其稿件應經主任委員核定之。

第 43 條 【案件解密】

秘密會議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全案通過,會議主席公布後,得予公開。但該機密文件已失秘密時效者,得由主任委員於每屆終了前,報告大會解密之。

第十章 會議記錄
第 44 條 【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記錄者姓名。

八、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九、議案及決議。

十、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十一、其他事項。

第 45 條 【會議記錄確定】

1 每次會議之會議記錄,由該次會議主席核定。

2 委員如認為前項議事錄具為有錯誤、遺漏時,應於下次會議開始前以書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提出後,於下次會議宣布開會後進入議程前由會議主席逕行處理之。

第 46 條 【會議記錄公開】

會議記錄經核定後,除認為秘密事項外,應公開之。

第 47 條 【紀錄公開】

委員會會議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詳為記錄,並將該紀錄公開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 48 條 【列席】

1 各會議列席代表得就議案發表意見或詢問。

2 若列席代表欲提出程序問題或修正動議,需有同機關一名代表連署或附議,始得提出。

第 49 條 【委員優先發言】

本委員會所屬委員於本委員會會議有優先發言權。

第 50 條 【應准許與協助旁聽】

1 本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除有干擾會議秩序之情事外,均得進入旁聽。

2 若會議於線上舉辦,而有欲旁聽之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通知會議主席,而會議主席應協助會員參加會議。

第 51 條 【數額計算】

本規則所有數額,如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 52 條 【準用法規】

本規則規定如有不足,依序準用我國立法院議事規則及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53 條 【旁聽規則】

本委員會會議旁聽規則準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旁聽規則。

第 54 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及其所有修正條文,除有特殊規定者外,皆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