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議事規則
| 4/29/2025 | 公布全文共 53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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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6/2025 | 公布修正全文共 54 條 | |
| 4/29/2026 | 公布修正全文共 17 條 |
本規則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訂定之。
本規則僅適用於選舉委員會之會議。
選舉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會議主席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1 本會舉行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若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皆無法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委請一名出席委員擔任。
2 正副主任委員皆因故出缺時,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會議主席得自行記錄會議或委請出席委員紀錄。
本會開會日期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定之。
本會開會時間由會議主席定之。
1 出席委員達現任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時,始得開議。
2 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現任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3 前項重大爭議案件,係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舉之事件。
4 開會時間已屆,出席委員不足前述要求之數額時,會議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席應宣告延會。
本會會議討論之結論,得做成會議決議。
議案於討論終結或結束後,於會內有共識者,會議主席得以共識決通過之;於會內仍有意見分歧者,會議主席應提付表決。
1 本會議案之表決方法,應以保證出席委員投票權為原則。
2 前項表決應以記名表決為之,如需無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1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2 用舉手或電子系統按鈕表決及點名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3 用投票表決,於多數決投票而因平票未果時,應由會議主席加入投票決定之。
會議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記錄者姓名。
七、議案及決議。
八、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九、其他事項。
1 每次會議之會議記錄,由該次會議主席核定。
2 委員如認為前項會議紀錄具為有錯誤、遺漏時,應於下次會議開始前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提出後,於下次會議宣布開會後進入議程前由會議主席逕行處理之。
會議記錄經核定後,除認為秘密事項外,應公開之。
本規則所有數額,如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本規則及其所有修正條文,除有特殊規定者外,皆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