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實施辦法

立法沿革
12/2/2018發佈全文共 15 條
4/7/2025公布修正全文共 13 條
5/27/2025公布修正第 8 條、第 12 條、第 13 條
7/25/2025公布修正第 2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9 條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舉辦】

1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政見發表會,由主管機關於選舉活動第一日至第二日擇一日辦理之。

2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政見辯論會,由主管機關於選舉活動第五日至第六日擇一日辦理之。

3 主管機關應將辦理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之時間、地點於舉辦日之三日前事先公告,並廣為宣導。

4 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應至少各舉辦一場。經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5 若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因故無法繼續進行時,應由主管機關改定日期或場所。主管機關應於兩日內公布新的日期與地點並通知各候選人,各候選人不得對日期與地點提出異議。

第 3 條 【政見發表會之工作人員】

政見發表會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二、計時員: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第 4 條 【政見發表會之活動程序】

1 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見發表會進行之規則。

三、候選人依選舉號次發言。

四、主持人進行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

五、散會。

2 若因場地借用時間限制或因其他不可避免之因素,致使政見發表會須提前結束,主管機關得縮短政見發表會程序之時長,各候選人不得異議。

第 5 條 【政見辯論會之工作人員】

政見辯論會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二、計時員: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第 6 條 【政見辯論會之活動程序】

1 政見辯論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依選舉編號介紹候選人,並說明政見辯論會進行之規則。

三、政見申論:由各候選人依選舉編號申論主要政見,每組候選人五分鐘,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四、交叉詰問:

(一)由選舉編號在前之候選人先行提問,並由其他候選人回答。依選舉編號推移提問順序,直到各候選人均提問完畢。

(二)每組候選人在交叉詰問階段有一分三十秒的時間進行提問,提問人得主動放棄剩餘的提問時間。若該次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超過兩組,則提問人能自主選擇要對何組候選人進行提問,亦得同時對所有候選人發問。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三)被提問之候選人回答問題的時間以三分鐘為限。未用完之回答時間不得展延。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四)在交叉詰問階段,原則上由提問人提出問題,被提問人應就問題內容作答。但被提問人得於回答過程中以激問方式回答問題,惟不得於回答時間內提出原應於提問時間提出之問題。遇爭議時,主持人得視現場情形裁量之。

(五)此階段之執行以每組候選人各完成一次提問階段為一輪。此程序至少進行一輪,至多進行五輪,於交叉詰問開始前,由現場各候選人決定之。

五、會員發問:

(一)在場會員得向候選人提問,亦得同時向多組候選人提問。若同時向多組候選人提問時,候選人須依照選舉編號發言。

(二)會員發問之問題,由各會員自行決定。

(三)會員發言順序由主持人指定,並應進行至現場各會員均發問完畢為止。

六、結論:各候選人依選舉編號逐一結論陳述,每組候選人五分鐘。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七、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由主持人說明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所須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散會。

2 會員發問或候選人發言時,如有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若情節嚴重者,主持人得終止其參加政見辯論會之權利。

3 若因場地借用時間限制或因其他不可避免之因素,致使政見辯論會須提前結束,主管機關得縮短辯論會程序之時長,且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之限制。各候選人及與會會員不得異議。

第 7 條 【候選人出席與發言規定】

1 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會場。

2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時,候選人應依競選編號發言,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人唱名三次,候選人仍未發言者,該輪以棄權論。

3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仍未發言或上台發言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進行。

4 候選人在進行政見發表會時,可使用電子設備(例如:筆記型電腦)以及道具(包括但不限於海報、看板等)來輔助發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於現場舉牌提示台上之候選人)接收場外資訊,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若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主持人得終止其參加政見發表會之權利。

5 候選人在進行政見辯論會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於現場舉牌提示台上之候選人)接收場外資訊,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若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主持人得終止其參加政見辯論會之權利。

6 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須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7 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第 8 條 【會員與應屆畢業生出席與發言規定】

1 會員與應屆畢業生有權利出席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

2 僅會員能在政見辯論會的會員發問階段發言,其餘時間不應干擾會場秩序。

3 會員與應屆畢業生與會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現場舉牌提示台上之候選人)傳達資訊給正在進行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之候選人。

4 會員在政見辯論會的會員發問階段發言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5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觀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屢勸不聽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屢勸不聽者。

第 9 條 【計時員】

1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設置之計時員,於主持人准許發言時開始計時。

2 政見發表會進行時,計時員應於候選人發言時間剩餘五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時按鈴二長聲示意。

3 政見辯論會進行時,計時員應於以下時機按鈴示意:

一、政見申論階段,候選人發言時間剩餘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時按鈴二長聲示意。

二、交叉詰問階段,候選人提問時間剩餘三十秒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時按鈴二長聲示意;候選人回答時間剩餘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時按鈴二長聲示意。

三、會員發問階段,會員發問時間剩餘三十秒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時按鈴二長聲示意;候選人回答時間剩餘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時按鈴二長聲示意。

四、結論階段,候選人發言時間剩餘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時按鈴二長聲示意。

4 時間屆滿,發言人得簡要表達目前講述未完之主題,且不得超出十秒或開啟新主題。若發言人違反前述規定,主持人應予制止。

5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發言人發言中斷,計時員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第 10 條 【監督】

主管機關辦理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時,應由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派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或本會會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第 11 條 【會場】

1 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會場佈置須整潔,會場正面應由主管機關以明確可辨認之方式標明屆別及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等字樣。

2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現場之背景,由主管機關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異議。

第 12 條 【直播與紀錄】

1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應予全程轉播,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2 前項錄影、錄音,若各候選人有需要,得於選舉活動期間為選舉活動利用。

3 前項利用不包括以惡意剪輯、曲解原意或其他方式,誤導會員接收錯誤資訊或對候選人形象造成負面影響。違者主管機關應制止其行為。

4 若屢次制止無效,則選舉委員會得同選舉監督委員會共同議決是否撤銷該組候選人參選資格。

5 若候選人不服前項決議,得向評議委員會提出權利救濟。

第 13 條 【施行】

本規則及其所有修正條文,除有特殊規定者外,皆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