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處理暨資格審查作業辦法

立法沿革
6/16/2019公告全文 13 條及附式一~三
12/22/2024公布修正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附式一、附式二,刪除附式三
4/16/2025公布修正之第 1 條及第 5 條條文
5/26/2025公布修正全文共 14 條及修正附式一、二
7/25/2025公布修正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1 條、第 14 條,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及附式一、附式二之修訂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暨職權行使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七項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範圍】

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之受理、查對、公告查詢及資格審查,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第 3 條 【提出連署】

1 學生代表候選人,應備妥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以下簡稱連署人名冊)正本一份,向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

2 連署人名冊如附式一。

3 候選人須保留一份影本,於日後提出異議時使用。

4 首項連署人名冊經選舉委員會受理後,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候選人亦不得補件。

第 4 條 【不予受理】

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表件。

二、未檢附規定之表件。

三、連署人名冊未依選舉委員會頒訂之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四、連署人名冊未填具連署人之姓名、班級、座號、學號、簽署日期。

五、未將連署人名冊裝訂成冊。

第 5 條 【查對標準及方式】

1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應於選舉期間截止後三日內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

2 若在審查時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姓名、年級、座號、學號、簽署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

二、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三、連署人名冊之連署人簽名或蓋章,難認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3 前項查對,應提報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其查對結果,應予公告並函送班代大會。

4 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條第二項之查對,應依據學校提供之學生名冊,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年級、座號、學號是否有書寫錯誤或不明之情事及是否具會員身分。

第 6 條 【班級代表異議聲明】

1 班代大會於審核參選人資格時,班級代表得對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提出異議。

2 前項異議提出時應有五人附議,處理時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第 7 條 【不得重複連署】

同一連署人,於同一學生代表選舉,相同校級會議之代表以連署一位擬參選人為限,同時為相同會議代表二位擬參選人以上之連署時,該會員於該校級會議所簽署之所有連署均為無效。

第 8 條 【重複簽署】

一人於同一連署人名冊重複簽署二次以上時,以一人計算。

第 9 條 【不准參選】

連署人名冊依本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刪除後,如不足法定參選人數,應不准其參選登記。

第 10 條 【公告方式】

1 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後,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姓名及不符事由列冊,並填具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事由名冊,連同連署人名冊資料一併保存,並予以公開查詢。

2 前項公開,應就參選人公告簽署人姓名中間一字、學號末兩碼及其查對結果。

3 連署人如對公告結果有所疑慮,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確認其簽署情況,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書面後三日內回覆。

4 前項之回覆,不得對非當事人洩露其全名或其他足以直接識別身分之資訊。

5 選舉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如附式二。

第 11 條 【資料保存】

1 選舉委員會應保存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事由名冊至少三個月,作為異議提出時之佐證。

2 選舉委員會應保存學生代表當選人之班級、座號、學號、姓名至新任學生代表產生,以便相關單位日後調閱。

第 12 條 【資料保護】

參選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總表使用,除複製一份,作為日後提出異議時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第 13 條 【詢答義務】

學生代表擬參選人於通過連署審查取得候選人資格後,應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八項之規定至班代大會接受班級代表之詢問。

第 14 條 【施行日期】

1 本辦法及其所有修正條文,除有特殊規定者外,皆自公布日起施行。

2 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之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條文,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7/25/2025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選舉委員會僅保存學生代表擬參選人所繳交之表件資料,透過遞補程序或班代互選程序產生之學生代表,其學籍資料不由選舉委員會保存。如有單位欲使用該等資料,應向班代大會或當事學生代表洽詢取得。

附件一

連署人名冊

附件二

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