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創制複決暨會員投票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12/2/2018發佈全文共 16 條
4/23/2025發佈修正第 14 條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細則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創制複決暨會員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7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創制複決原則】

本法第 3 條所定無記名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 3 條 【選舉期間】

本法第 2 條第二項所定辦理選舉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提案】

1 本法第 8 條第一項所定創制複決案之提出,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備具提案函及檢具相關表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為之。

2 主管機關收到前項提案函及表件資料,應予點清;表件不合本法第 8 條第一項規定、提案人名冊未依本法第 8 條第四項樓別裝訂成冊,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第 5 條 【補正期間】

本法第 9 條第二項之公聽會辦理次數二次以上者,其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最後一次公聽會結束日起算。

第 6 條 【連署】

1 本法第 11 條第三項所定創制複決案連署之提出,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備具連署函及檢具相關表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2 主管機關收到前項連署函及表件,應予點清;連署人名冊未依本法第 11 條第三項樓別裝訂成冊,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第 7 條 【查核】

1 主管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時,提案人或連署人有本法第 11 條第五項所定情事,應予刪除。

2 主管機關查核提議人名冊與連署人名冊時,如遇一人簽署二次以上提案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時,以一人計算。

第 8 條 【編號】

本法第 13 條第二項所定創制複決案之編號,應依創制複決案提出之順序,由主管機關依序編號。

第 9 條 【抽籤】

本法第 20 條第二項所定之抽籤,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繳件者推派代表,於收件截止日後二日內會同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之委員公開為之。繳件者書面指派之人員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抽定。

第 10 條 【投票報告表】

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

第 11 條 【開票報告書】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時間、開出創制複決票總數、同意票數及不同意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

第 12 條 【創制複決投票結果公告】

主管機關於創制複決投票結果公告後三日內,應將各選項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公告周知。

第 13 條 【創制複決訴訟之提出】

創制複決訴訟,原告應提出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與證據。

第 14 條 【司法機關得請求協助】

評議委員會依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洽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第 15 條 【書件表冊格式】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施行】

1 本細則自發佈日施行。

2 本細則之修正條文自本細則發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