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創制複決意見發表會及意見辯論會實施辦法
12/2/2018 | 發佈全文共 15 條,併同附式一、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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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19 | 發佈修正第十四條及附式一、二 | |
4/7/2025 | 公布修正全文共 15 條,併同附式一、二 | open_in_new |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創制複決暨會員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六項訂定之。
1 主管機關選舉活動第一日舉辦創制複決案之意見發表會(以下簡稱意見發表會或發表會),發表會之地點、時間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並應於舉辦日之三日前公告。
2 主管機關應於選舉活動第五日至第六日舉辦創制複決案之意見辯論會(以下簡稱意見辯論會或辯論會),辯論會之地點、時間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應於舉辦日之三日前公告。
3 若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因故無法繼續進行時,應由主管機關改定日期或場所。主管機關應於兩日內公布新的日期與地點並通知正反方代表,雙方代表不得對日期與地點提出異議。
1 每一發表會或辯論會之正方及反方代表如下:
一、依本法第八條提出之創制複決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或依本法第二十條提出贊成意見書者代表正方;行政部門、立法部門或依本法第二十條提出反對意見書者代表反方。
二、依本法第十四條提出之創制複決案,由行政部門及當時提案之班聯會正副主席共同代表正方,立法部門代表反方。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提出之創制複決案,由立法部門及當時提案之班級代表共同代表正方,行政部門代表反方。
2 第一項之提出正反方意見書之代表亦包含抽籤未中籤者。
1 發表會或辯論會由本會依前條之規定,邀請正方及反方推派代表參加。
2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邀請出席之代表,除提案人之領銜人、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推派之代表外,均應簽署切結書。
一、書寫切結書時,應使用附式一及附式二之格式書寫。完成書寫後,應於發表會或辯論會開始一小時前繳交給主管機關主任委員。
二、書寫附式時,應使用黑色原子筆或黑色簽字筆書寫,其餘顏色之原子筆或簽字筆不予採認。
3 主管機關應於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開始前兩日於官方帳號上公告各代表簽署切結書之情況,並於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當天宣讀簽署結果。
意見發表會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二、計時員: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1 意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正反方代表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意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意見發表會進行之規則並宣讀切結書簽署情況。
三、正反方代表依序發表意見,各方至多得發表四十五分鐘,每人發表之時長由各方內部決議之,主管機關及另一方無權干涉。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四、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由主持人說明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所須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散會。
2 若因場地借用時間限制或因其他不可避免之因素,致使意見發表會會須提前結束,主管機關得縮短意見發表會程序之時長。雙方代表不得異議。
意見辯論會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二、計時員: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1 意見辯論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正反方代表簽到。
二、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依序介紹正反方代表,並說明意見辯論會進行之規則並宣讀切結書簽署情況。
三、申論:依序由正方代表及反方代表各派一人申論,每方五分鐘。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四、交叉詰問:
(一)執行方式:先由正方代表一人進行提問,並由反方代表一人回答;再由反方代表一人提問,正方代表一人回答。反覆執行直至結束。
(二)提問時間以一分三十秒為限;回答時間以三分鐘為限,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三)若時間截止,則當前發言人須立即停止發言。如需展延時間,則交由主持人裁示之。
(四)只有在進行回答階段之發言人得提出展延申請。提問人必須在時限內完成問題發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展延申請。
(五)單個回答階段至多展延三十秒,且至多展延一次。
(六)此程序應至少進行一輪,至多進行五輪。以現場正反方代表意願為之。
五、會員發問:
(一)在場會員得向正方或反方提問,亦得同時向雙方提問。若同時向雙方提問時,則依序由正方及反方回答。
(二)會員發問之問題,由各會員自行決定。
(三)會員發言順序由主持人指定,並應進行至現場各會員均發問完畢為止。
六、結論:依序由正方代表及反方代表陳述,每組五分鐘。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七、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由主持人說明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所須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散會。
2 會員發問及正反方代表發言時,如有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若情節嚴重者,主持人得終止其參加意見辯論會之權利。
3 若因場地借用時間限制或因其他不可避免之因素,致使辯論會須提前結束,主管機關得縮短辯論會程序之時長,且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之限制。正反方代表不得異議。
1 發表會或辯論會時,正反方代表應依順序發言,不得提前或延後。如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發言者,該階段應以棄權論。
2 正反方代表經唱名三次仍未發言或上台發言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之代表接續進行。
3 正反方代表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均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4 正反方代表進行辯論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1 會員有權利出席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
2 會員僅能在意見辯論會的會員發問階段發言,其餘時間不應干擾會場秩序。
3 會員與會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現場舉牌提示台上之候選人)傳達資訊給正在進行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之出席代表。
4 會員在意見辯論會的會員發問階段發言時,不得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5 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觀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屢勸不聽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屢勸不聽者。
1 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設置之計時員,於主持人准許發言時開始計時,並於正反方代表或會員提問發言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發言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規定不在此限。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
2 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發言人發言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意見發表會及意見辯論會應予全程轉播,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發表會及辯論會會場佈置須主管機關辦理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時,應由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派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或本會會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整潔,會場正面應由主管機關以明確可辨認之方式標明案號及發表會或辯論會等字樣。
1 意見發表會及意見辯論會會場佈置須整潔,會場正面應由主管機關以明確可辨認之方式標明案號及發表會或辯論會等字樣。
2 意見發表會或意見辯論會現場之背景,由主管機關負責安排,正反方代表不得異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