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議事系統規則

立法沿革
12/1/2024由班代大會一讀通過本規則共15條
12/10/2024由行政委員會審理通過本規則共15條並公布施行
第 1 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80-1條訂定之。

第 2 條 【名詞規定】

本法所指之系統和議事系統,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議事系統之簡稱。

第 3 條 【系統管理權】

1 議事系統之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與79屆上副議長李沐恩共同持有,以開源、共享、公開之精神為原則。

2 由議長代表班代大會管理議事系統。

第 4 條 【帳號密碼持有】

議長、副議長與秘書各有一組帳號與密碼,其權限由本法第5條規定之。

第 5 條 【帳號權限】

1 議長帳號具有管理會議、召開會議、增減排序議案與增減排序投票案之權限。

2 副議長帳號之權限與議長相同,唯應優先由議長進行相關操作,副議長行輔佐之責。

3 秘書帳號具有新增會議、增減排序議案與增減排序投票案之權限,以協助議長設定會議之各項議案為主。

第 6 條 【管理權更動】

1 當議長無法視事、解職、非班級代表身分時,由副議長暫時代理議長之管理權限。代理期限到新任議長選出時。

2 當議長及副議長同時無法視事、解職、非班級代表身分時,由秘書暫時代理管理權限,代理期限到新任議長選出時。

3 當每一期間結束時,管理權限由上一期間之議長暫時擁有,期限到預備會議選出新任議長,於交接工作時,一併交接。

4 新任議長擁有管理權限後,上一期間議長須自行解除系統管理權限,若上一期間議長未執行者,由新任議長直接解除。

第 7 條 【個資使用】

1 由上一期間議長於預備會議時,收集之班級代表個資,收集班級代表之個資種類,僅限於學號、學校Google信箱、姓名、班級、座號,收集之個資,僅能用於將該資料匯入系統並轉交權限,此後應將該資料轉交給新任議長。

2 若洩漏個資者,經班級代表舉報,得提案後交付大會決議或紀律委員會開會決議後,將其送交評議委員會審理。

3 若本條第二項之犯案者為大會主席或紀律委員會委員,則該主席或委員審理處置方案時應主動迴避。

第 8 條 【系統修繕】

本系統發生錯誤或預料之外的運行狀況時,應由議長、副議長、秘書、先行嘗試修繕,若修繕無果得由本會會員由開源平台協助修繕,仍修繕無果者得移請校外人士或本法第3條規定之系統所有者協助修繕。

第 9 條 【系統維護與費用】

1 本系統在正常使用下不致造成超額費用,原則上免費,倘若使用情況超過Google公司所定之標準,則應由班代大會預算支出。

2 第3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系統所有人,原則上得協助維護本系統,然其不負法律責任維護。

第 10 條 【系統使用】

本系統開放所有會員使用,然會員只得檢視過往議案與議事錄,班級代表得以此系統行使職權,包括但不限於:簽到、表決、發言、檢視議案、簽退。

第 11 條 【系統簽到及請假】

1 會議簽到時,得利用本系統進行簽到。

2 需請假時,得利用本系統進行請假。

3 會議請假統計時間到會議開始前,會議開始後則不得請假,未請假者以缺席論。

第 12 條 【系統投票】

1 議案表決時,得利用本系統進行表決。

2 以記名表決為原則,若由一名班代提案改採不記名表決,經班代連署後,改採不記名投票。

3 連署門檻準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議事規則第32條之規定。

第 13 條 【數額計算與更正】

1 出席會議班級代表數額,以本系統為準,統計至會議結束為主。

2 班級代表投票之數額,以本系統為準,統計時間至議長裁示投票結束為止。

3 與會之班級代表,倘若發現自己無法簽到出席、無法投票,須於會議結束後起計算一個上課日內,向議長、副議長或秘書進行補登記,若逾期補登記者,視為缺席會議以及未投票。

4 與會之班級代表,倘若發現自己因系統計算錯誤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造成簽到資料錯誤、投票計票錯誤,須於議事錄發布後起計算一個上課日內,向議長、副議長或秘書進行修正,若逾期修正者,則不予受理。

第 14 條 【法律責任】

1 議事系統之開發者與所有者,倘若遇到法律問題,不論會內法或本國法律,若非其直接造成,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若本系統被用來進行不正當行為,本系統開發者,有權不經大會決議直接收回系統之使用權。

3 本條第二項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違反會內法以及本國法律的違法行為。

第 15 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與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