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法律與公文系統規則
12/1/2024 | 由班代大會一讀通過本規則共1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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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24 | 由行政委員會審理通過本規則共11條並公布施行 | open_in_new |
本法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80-2條訂定之。
本法所指之系統和法律與公文系統,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法律與公文系統之簡稱。
1 法律與公文系統之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與班代大會79屆上副議長李沐恩共同持有,稱為系統所有者,以開源、共享、公開之精神為原則。
2 由班聯會主席、行政部門文宣股股長、班代大會議長與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管理法律與公文系統並維護其內容,稱為系統管理權人。
1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行政部門各股股長、行政秘書、班代大會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主任委員、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持有一組帳號與密碼,其權限由本法第5條訂定之。
2 其他所需收發公文之會員、行政部門幹部、儲備幹部、班級代表、評議委員會委員,亦得各持有一組帳號與密碼。
1 班聯會主席帳號具有公布憲章及法律修正案、發布主席令、修改行政部門與選舉委員會命令之權限。
2 班聯會副主席帳號之權限與主席相同,唯應優先由主席進行相關操作,副主席行輔佐之責。
3 班代大會議長帳號具有提出憲章及法律修正案、發布議長令、修改班代大會命令之權限,唯其所提出之憲章修正案須經由會員複決通過後方得提出;其所提出之法律修正案須經由班代大會通過後方得提出。
4 副議長帳號之權限與議長相同,唯應優先由議長進行相關操作,副議長行輔佐之責。
5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帳號具有標記法律或命令違憲失效、發布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令、修改評議委員會命令之權限,唯其所標記之權須經由評議委員會決議違憲失效後方得行使。
6 副主任委員帳號之權限與主任委員相同,唯應優先由主任委員進行相關操作,副主任委員行輔佐之責。
7 於上開條文未明列其權限但持有帳號者,其權限以得收發關係公文與修改並公布其轄下命令為限。
1 當每一期間結束時,管理權限由上一期間之管理權人暫時擁有,期限到所有新任管理權人選出或上任後,分別交接。
2 新任管理權人擁有管理權限後,上一期間管理權人須自行解除系統管理權限,若上一期間管理權人未執行者,由新任管理權人直接解除。
本系統發生錯誤或預料之外的運行狀況時,應由系統管理權人先行嘗試修繕,若修繕無果得由本會會員由開源平台協助修繕,仍修繕無果者得移請校外人士或本法第3條規定之系統所有者協助修繕。
1 本系統在正常使用下不致造成超額費用,原則上免費,倘若使用情況超過Google公司所定之標準,則應由行政部門文書股預算支出。
2 第3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系統所有人,原則上得協助維護本系統,然其不負法律責任維護。
本系統開放所有會員使用,然會員只得檢視法律與已公開之公文。
1 法律與公文系統之開發者與所有者,倘若遇到法律問題,不論會內法或本國法律,若非其直接造成,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若本系統被用來進行不正當行為,本系統開發者,有權不經行政部門、班代大會或評議委員會決議直接收回系統之使用權。
3 本條第二項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違反會內法以及本國法律的違法行為。
本規則與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