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

立法沿革
5/6/2024公布全文為 16 條
2/25/2025修訂班代大會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修正案第3條與第16條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7 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職責】

1 本委員會決議並監督班代大會各項行政業務,及班代大會對外聯絡等事宜。

2 本委員會保存並管理班代大會各項文書檔案。

第 3 條 【組成】

1 本委員會於各會期第一次常務會議時組成。

2 本委員會除議長、副議長外,設五至十五席委員,各政團代表一名外,其餘席次由志願之班代擔任。本會委員未達五席時,本委員會應暫停行使職權至足額為止。

3 班代兼班代大會行政機關人員者,得擔任本會委員,其席次不得超過二席,並不列前項之席次總額計算內。依本項規定擔任本會委員者,若其行政機關人員職位遭解職,則亦失去本會委員身分。

第 4 條 【諮詢委員】

1 本委員會設諮詢委員,為無給職,由召集委員委任,以一會期為任期,提供諮詢及建議。

2 諮詢委員由符合以下資格,且並非現任班代者擔任:

一、曾任正副議長,且未經班代大會表決撤換者。

二、曾任班聯會正副主席,且未經罷免或彈劾者。

三、曾任本會委員達二會期以上者。

3 除前項規定外,諮詢委員亦不得由曾因其他違法事由解職者擔任。

4 諮詢委員之擔任資格不受其是否具本會會員身分影響。

5 諮詢委員因故辭職、無法視事,或經本委員會決議不適任者,應由召集委員解任並送班代大會備查。

第 5 條 【議長】

議長綜理本委員會業務並行使召集委員職責。

第 6 條 【開會】

1 本委員會於以下情況時召開會議:

一、班代大會要求時。

二、一名委員提議,二名委員連署時。

2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排定日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 7 條 【開會門檻】

本委員會應有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

第 8 條 【會議出席】

出席會議應以委員本人親自為之,不可由他人代理。

第 9 條 【會議列席】

1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各議案相關人列席。

2 班代大會秘書未兼任本會委員者,應列席本委員會會議。

3 本委員會諮詢委員應列席本委員會會議。

第 10 條 【決議及提案】

1 本委員會之決議,經書面送班代大會備查後始生效力。

2 班代大會得撤銷本委員會一週內之決議。

3 召集委員應於本委員會通過決議後一週內彙整並送交至班代大會備查。

4 應於班代大會議決之事項,本委員會不得逕為決議,得以書面提案送班代大會審議,並由召集委員或本委員會所指定之一名委員進行說明,前述提案於班代大會審議時,應逕付二讀。

第 11 條 【行政命令修正】

1 班代大會主管各項行政命令之制定、修正及廢止案經班代大會一讀後,應送交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2 前項所述審查之期間,本委員會會議應邀請提案者列席。

3 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之行政命令制定、修正及廢止案應視同二讀通過,並由召集委員於一週內送交班代大會備查。

第 12 條 【資料保存】

1 本委員會應以紙本或電子檔形式保存班代大會之各項資料。

2 前項所述之各項資料應由召集委員代表本委員會保存並交接。

第 13 條 【對外事務】

1 本委員會具有議決及接洽班代大會各項對外事務之權力。

2 對外事務由召集委員或其他經本委員會委任之委員進行接洽。

第 14 條 【議事錄】

本委員會會議應製作議事錄,議事錄經會議主席簽名後,由召集委員於一週內送交班代大會備查。議事錄之格式,準用班代大會議事規則第九章之相關規定。

第 15 條 【準用法規】

本辦法內容未臻詳盡之處,準用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施行】

1 本辦法除第四條第一項外,自公布日起施行。

2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3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