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
| 5/6/2024 | 公布全文為 16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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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2025 | 修訂班代大會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修正案第3條與第16條 | |
| 4/22/2026 | 公布修正全文修正共 13 條 |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組織法第七條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員會: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行政委員會。
二、班代大會: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委員會職掌班代大會各行政事務,包含但不限於預算之編擬及各項文書之存檔。
1 委員會除議長、副議長外,設五至十五席委員。
2 各政團得推派一名代表,其餘席次由志願班代任之。
3 議長為委員會當然召集委員。
1 委員會設諮詢委員,為無給職、終身職,由議長委任,提供諮詢或建議。
2 諮詢委員應由符合以下資格,且非現任班代者擔任:
一、曾任正副議長,且未經班代大會表決撤換者。
二、曾任班聯會正副主席,且未經罷免或彈劾者。
三、曾任本會委員達二會期以上者。
3 諮詢委員不得為曾受違法事由解職者任之。
4 諮詢委員之資格不受是否具有本會會籍影響。
5 諮詢委員因故辭職、無法視事,或經本委員會決議不適任者,由議長解任並送班代大會備查。
1 委員會於以下情況時召開會議:
一、班代大會要求時。
二、一名委員提議,二名委員連署時。
三、召集委員召集時。
2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排定日程,並擔任會議主席。
3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成會,惟會議前請假者應從委員總額扣除之。
出席會議應以本人為之,不得代理。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列席諮詢委員、班代大會秘書及會議相關人員。
1 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召集委員於一週內送班代大會備查。
2 班代大會得於一週內撤銷委員會之決議。
3 應於班代大會議決之事項,委員會不得逕為決議,並應送班代大會審議,由召集委員或委員會指定之一名委員說明。
1 班代大會主管各項行政命令之制定、修正及廢止案經班代大會一讀後,應送交委員會審查。
2 前項審查期間,委員會會議應列席提案人。
3 委員會決議通過之行政命令制定、修正及廢止案效力同二讀通過,並由召集委員於一週內送班代大會備查。
1 本委員會應以紙本或電子檔形式保存班代大會之各項資料。
2 前項所述之各項資料應由召集委員代表委員會保存並交接。
本辦法內容未臻詳盡之處,準用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本辦法及其修正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