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財政事務委員會職權行使辦法

立法沿革
11/6/2023公布全文為 12 條
第 1 條 【依據】

本辦法依第七十八屆第一期間班代大會第七次常務會議之決議授權訂定之。

第 2 條 【職掌】

本委員會負責審查本會預算、決算、班聯會財政政策及其他有關總務股掌理事項之議案。

第 3 條 【職責】

本委員會之職責,為制定各項應於班代大會改組後施行之法規。

第 4 條 【預決算審查程序】

本委員會於審查預、決算時,應就各單位預、決算分別審查。

第 5 條 【列席】

本委員會審查預、決算時,除秘密會議外,本會主席、主計機關首長與各相關機關單位首長應列席報告工作計畫及預算編製之經過,並備質詢。

第 6 條 【預算之刪減】

1 本會委員經至少一名委員附議,並經本委員會表決通過,得對預算提案刪減。

2 前項提案應書明欲刪減之預算科目名稱、刪減金額或比例及刪減原因。

第 7 條 【預算之凍結】

1 本會委員經至少一名委員附議,並經本委員會表決通過,得對預算提案凍結,經本委員會同意解凍後始得繼續審查。

2 前項提案應書明欲凍結之預算科目名稱、凍結金額或比例、凍結原因及解凍條件。

3 前項解凍條件,應為下列各項:

一、提出書面報告。

二、提出專案報告。

三、完成特定事項。

4 解凍條件屬前項第二款者,於申請解凍時應提出前置書面報告予班代大會並由各該機關單位首長列席報告。屬第三款者,於特定事項完成後應比照前項第一款方式申請解凍。

5 本委員會於處理第一項解凍案時,應為以下決議,並得再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相關單位辦理:

一、同意解凍。

二、部份解凍或不予解凍,並應重新設定解凍條件或決議不得再行提出解凍之請求。

6 本委員會需將凍結與解凍預算之提案,於提案通過後一天內以書面告知班代大會。

第 8 條 【修正預決算】

1 各機關單位如有修正預、決算之必要,應經討論後於審查期間,經行政部門提出修正案送交本委員會處理。

2 前項修正案,如有預、決算數額變更,應經行政部門會議通過;非實質內容修正之修正案需經主計機關審核後,會同該機關單位,均送本委員會處理。

3 第一項修正案,於審查時不經討論,逕併原預、決算案處理。

第 9 條 【一般提案】

1 於審查預、決算時,委員針對預算提出附帶決議或修正格式之提案,及委員或列席單位針對其他議案所提出之修正動議,稱一般提案。

2 前項提案經至少一名委員附議,本委員會表決通過後成立。

3 附帶決議之提出,其對象應為單位或預算科目;提案內容應明確並具可執行性。修正格式提案之提出,其對象應為預算科目;提案內容應書明修正後之格式。

第 10 條 【保留】

1 委員得對各項議案、總預算、單位預算、分預算或決算案提出保留。

2 前項提案經至少一名委員附議,本委員會表決後通過。

3 經保留之事項,本委員會不予審查,並於審查報告提出後重新交付班代大會審議。

第 11 條 【審查報告】

1 本委員會對預算案之審查報告,應列明各項分預算之審查結果,不通過者應說明其原因,亦需包含審查期間內所刪減、凍結、解凍、修正之預算,及經本委員會表決通過之一般提案。

2 本委員會對決算案之審查報告,應列明各項決算之審查結果,亦需包含審查期間內所修正之決算,及經本委員會表決通過之一般提案。

3 本委員會對其他議案之審查報告,應列明審查結果,不通過者應說明其原因,亦需包含審查期間內本委員會表決通過之一般提案。

第 12 條 【施行】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