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罷免辯論會實施辦法

立法沿革
12/12/2018發佈全文共 12 條
6/6/2019發佈修正第十一條
4/7/2025公布修正全文共 11 條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舉辦】

1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罷免辯論會(以下簡稱罷免辯論會),由主管機關於選舉活動第五日至第六日擇一日辦理之,並應將辦理罷免辯論會之時間、地點於舉辦日之三日前事先公告,並廣為宣導。

2 罷免辯論會應至少舉辦一場。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均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3 若罷免辯論會因故無法繼續進行時,應由主管機關改定日期或場所。主管機關應於兩日內公布新的日期與地點並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不得對日期與地點提出異議。

第 3 條 【罷免辯論會之工作人員】

罷免辯論會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二、計時員: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若除主持人外無其他出席委員,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擔任。

第 4 條 【罷免辯論會之會議程序】

1 罷免辯論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簽到。

二、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依序介紹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並說明罷免辯論會進行之規則。

三、申論:依序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申論,每方五分鐘,由計時員計時之。

四、交叉詰問:

(一)執行方式: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進行提問,並由被罷免人回答;再由被罷免人提問,提議人之領銜人回答。反覆執行直至結束。

(二)提問時間以一分三十秒為限;回答時間以三分鐘為限,時間由計時員計時之。

(三)若時間截止,則當前發言人須立即停止發言。如需展延時間,則交由主持人裁示之。

(四)只有在進行回答階段之發言人得提出展延申請。提問人必須在時限內完成問題發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展延申請。

(五)單個發言階段至多展延三十秒,且至多展延一次。

(六)此程序應至少進行兩輪,至多進行五輪。以現場雙方意願為之。

五、 會員發問:

(一)在場會員得向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提問,亦得同時向雙方提問。若同時向雙方提問時,則依序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回答。

(二)會員發問之問題,由各會員自行決定。

(三)會員發言順序由主持人指定,並應進行至現場各會員均發問完畢為止。

六、結論:依序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結論陳述,每方五分鐘,由計時員計時之。

七、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由主持人說明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所須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散會。

2 會員發問及雙方發言時,如有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若情節嚴重者,主持人得終止其參加罷免辯論會之權利。

3 若因場地借用時間限制或因其他不可避免之因素,致使罷免辯論會須提前結束,主管機關得縮短罷免辯論會程序之時長,且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之限制。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與與會會員均不得異議。

第 5 條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出席與發言規定】

1 罷免辯論會時,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依順序發言,不得提前或延後。如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發言者,該階段應以棄權論。

2 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經唱名三次仍未發言或上台發言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之代表接續進行,剩餘時間得由主管機關作為宣導之用。

3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罷免辯論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唯提議人之領銜人得以書面委託經本法第四十九條查對通過之提議人之一代為出席。

4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辯論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5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在進行罷免辯論會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於現場舉牌提示台上之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接收場外資訊,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若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主持人得終止其參加罷免辯論會之權利。

第 6 條 【會員出席與發言規定】

1 會員有權利出席罷免辯論會。

2 會員僅能在罷免辯論會的會員發問階段發言,其餘時間不應干擾會場秩序。會員與會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現場舉牌提示台上之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傳達資訊給正在進行罷免辯論會之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

3 會員在罷免辯論會的會員發問階段發言時,不得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4 罷免辯論會觀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屢勸不聽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屢勸不聽者。

第 7 條 【計時員】

1 罷免辯論會設置之計時員,於主持人准許發言時開始計時,並於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或會員提問發言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發言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規定不在此限。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

2 罷免辯論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發言人發言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第 8 條 【直播與紀錄】

1 罷免辯論會應予全程轉播,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2 前項錄影、錄音,主管機關除提供會員重複觀看外,不得提供任何人於選舉活動期間為選舉活動之利用。

第 9 條 【監督】

主管機關辦理罷免辯論會時,應由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派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或本會會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第 10 條 【會場】

1 罷免辯論會會場佈置須整潔,會場正面應由主管機關以明確可辨認之方式標明案號及罷免辯論會等字樣。

2 罷免辯論會現場之背景,由主管機關負責安排,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不得異議。

第 11 條 【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