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八十屆第一期間行政部門儲備幹部面試規則

立法沿革
9/12/2025公布制訂全文共 6 條
第 1 條

本規則依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行政部門組織法第十八條訂之。

第 2 條

行政部門八十屆第一期間儲備幹部之面試評分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儲備幹部面試分數分為十等,並以第八等以上為通過面試。

第 4 條

1 主面試官,由主席擔任之,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2 面試官,由各股股長任之,各股股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各股推派一名執行代理。

3 行政祕書代表之面試官,由主席選任之。

4 非面試官之行政部門幹部得旁聽面試,並經主面試官同意後發言。

第 5 條

1 儲備幹部之面試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訊之了解,包括但不限於自我介紹。

二、對班聯會之了解,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部門業務。

三、未來之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各股志願序。

四、基本能力之了解,包括但不限於檢測溝通表達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

五、其他與本會事務相關之內容與能力之檢測。

2 面試人應準時面試,無故缺席者,以取消資格論。

第 6 條

本規則及其修正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