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八十屆第一期間行政部門幹部施政規範

立法沿革
9/4/2025公布制訂全文共 6 條
第 1 條 【義務】

1 幹部應如期完成主席交付之事務。

2 前項之事務,有異議者,應告知主席。

3 各項事務期程,皆應紀錄於建中班聯80上TimeTree。

4 幹部間應有效溝通,避免因資訊不對等影響會務運作。

5 幹部應尊重他人,維持團隊合作精神,如有爭議應於會議討論解決。

6 各事項如須提交社活組,應經主席核可後始得提交,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海報、企劃書、傳單及合約書。

7 幹部應保持倉庫、辦公室及所使用公共區域之整潔。

第 2 條 【會議】

1 會議記錄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出席人員

二、會議內容

三、工作之負責人及其工作進度

四、其他應紀錄之事項

2 會議記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整理完畢,並上傳至本會法律與公文系統。

3 若無法出席會議,應於二十四小時前向負責人請假;如職務需代理,應指定代理人。

4 會議應準時開始,遲到超過十分鐘者視同缺席。

5 行政部門會議應至少每月召開,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席代理。

6 股長會議應至少每月召開,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席代理。

第 3 條 【經費與資源管理】

1 班聯會經費應由總務股長統一管理,各股支出應報總務股長,並紀錄。

2 經費之使用應由活動負責人批准並請購,並留有紀錄。

3 各資源應妥善使用與歸還,如有損壞,應由損壞者賠償或修復。

第 4 條 【行政部門帳號】

1 各行政部門所屬之帳號,應由主席及主管單位成員持有帳號密碼。

2 以行政部門或各股名義發出之各資訊,應經股長群組通過始得發布,然其形式不限。

3 前項之群組,應由主席、副主席及各股股長組成。

第 5 條 【罰則】

違反本規範者,主席得依法予以下列懲處:

一、革職

二、停職

三、降級

四、書面自省

五、口頭警告

第 6 條 【施行】

本規範自公布日起施行,八十屆第二期間行政部門組成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