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畢業紀念品補償費發放辦法
warning 本法令部分或全文已遭凍結或失效,詳見 link相關連結
立法沿革
5/7/2020 | 由學生權益及權利股依據建班學字第 07420005 號令訂定 | open_in_new |
---|---|---|
10/29/2022 | 公布廢止本辦法 | open_in_new |
第 1 條
學生權益及權利股(以下簡稱本股)辦理本會第 74 屆第二期間班代大會第三次常會決議之現金補償因取消畢業紀念品以致權益受損之會員,為認定畢業紀念品補償費(以下簡稱補償費)發放標準、確立補償費發放作業程序及相關人員應負責任,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補償費之發放,以新台幣現金為之。
第 3 條
滿足下列所有情形者,得領取補償費:
(一) 本須知訂定日期前,曾繳交畢業紀念品代辦費。
(二) 未曾領取畢業紀念品(不含曾得領取而放棄領取者)。
(三) 在籍學生(依本須知訂定日期為準)。
第 4 條
補償費金額,為領款人曾繳交之畢業紀念品代收代辦費之合計金額。領款人名冊,由本股會同校方擬之。
第 5 條
1 補償費發放方式,分為班級發放及個案發放。
2 班級發放由班級承辦人執行班內發放作業。
3 班級發放作業規定,另定之。
4 個案發放作業規定,另定之。
第 6 條
未編入班級發放之領款人,均編入個案發放。
第 7 條
1 領款人領取補償費,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未簽名者不得領取。
2 第一項之作法,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8 條
單一班級之班級發放作業完成(含餘款及簽收單繳回),經本股股長核批後,該班級之班級發放作業始視為結束。結束發放作業班級之未簽收之領款人,均編入個案發放,並依個案發放規定辦理之。
第 9 條
發放作業發生例外情形,本辦法及依本辦法第五條訂定之命令均無規範者,依本股函釋辦理之。
第 10 條
造成未發放之補償費損失者,應自行貼補,無法償還者,本股保留移送校方聲請校規處分、移送法辦之權。
第 11 條
本辦法之廢止,由本股認定補償費全數發放完畢、相關案件全數了結後,公布廢止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