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畢業紀念品補償費班級發放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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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7/2020 | 由學生權益及權利股依據建班學字第 07420006 號令訂定 | open_in_n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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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20 | 原辦法更名為現名,並增訂第 2-1、7-1條 (原名: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畢業紀念品補償費班級發放作業要點) | open_in_new |
10/29/2022 | 公布廢止本要點 | open_in_new |
第 1 條
學生權益及權利股(以下簡稱本股)為規範畢業紀念品補償費(以下簡稱補償費)班級發放之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畢業紀念品補償費發放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班級發放作業,以班級為單位,由班級承辦人執行之。
第 2-1 條
1 各班級發放作業,經本股公告後,始視為生效。
2 班級發放作業之領取、繳回時間,另以專函通知各班級。
第 3 條
班級承辦人,由該班班長擔任之,班長因故無法擔任者,由副班長擔任之。
第 4 條
班級補償費,為該班級所有領款人應領補償費之總和。
第 5 條
交款職員,為本股股長、本股執行、本股股長請託授權之本會行政部門職員。
第 6 條
收款職員,為本股股長、本股執行、本股股長請託授權之本會行政部門職員。
第 7 條
班級承辦人領取其班級之畢業紀念品補償費班級簽收單(以下簡稱簽收單)及班級補償費,應作下列措施:
(一) 班級承辦人應先檢查簽收單內容無誤、班級補償費金額無誤,使得簽字於簽收單。
(二) 交款職員應先檢查簽收單內容無誤、班級補償費金額無誤,使得簽字於簽收單。
(三) 班級承辦人應於完成第一款措施後,簽立切結書,以確認其已領受班級補償費,並承擔保管責任。
第 7-1 條
1 班級發放作業之班級,其副班長及總務股長應監督班級承辦人執行班級發放作業。
2 前項監督,遇班級承辦人執行班級發放作業有瑕疵、疏漏、不法情事時,應即通報本股處理之。
第 8 條
班級承辦人繳回簽收單及班級補償費餘款前,應做下列措施:
(一) 交付其班級副班長及總務股長查閱簽核之。
(二) 交付其班級導師查閱簽核之。
第 9 條
班級承辦人繳回簽收單及班級補償費餘款時,應做下列措施:
(一) 班級承辦人應先檢查簽收單內未領補償款之合計金額與班級補償費餘款金額相同無誤,使得簽字於簽收單。
(二) 收款職員應先檢查簽收單內未領補償款之合計金額與班級補償費餘款金額相同無誤,使得簽字於簽收單。
(三) 收款職員應簽發證明,以確認本股已收回簽收單及班級補償費餘款。
第 10 條
簽收單不得塗鴉、污損。
第 11 條
本要點之廢止,由本股認定補償費班級發放作業後,公布廢止之。
第 12 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