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會史工作小組設置辦法

立法沿革
7/31/2022公告全文為 10 條。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行政部門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目的】

為規範會史工作小組(下稱本小組)之組織與職責,特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定位】

本小組之定位為隸屬行政部門之常設專案小組。

第 4 條 【職責】

本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會史之編纂與考訂。

二、本會會史資料之收集。

三、本會會史資料之保存。

第 5 條 【召集人】

1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其職責為統籌本小組之業務。

2 召集人由主席自本會會員中選任並任命,其任期自新任召集人產生為止。

3 召集人之擔任資格與各股股長相同,惟正副主席亦得兼任召集人。

4 召集人出缺時,應由主席於三日內自編輯中任命一人繼任。

5 召集人之任命、調職與免職,應送班代大會備查。

6 召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席予以免職,但須於解職案公告後赴班代大會報告: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 6 條 【編輯】

1 本小組置編輯若干人,其職責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業務。

2 編輯由召集人自本會會員中選任後提請主席任命之,任期自其請辭或失去會員身分時為止。

3 編輯之任命、調職與免職,應送班代大會備查。

4 編輯出缺時,召集人應於三日內向主席提出人選。

5 編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席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 7 條 【預算】

本小組所需之預算,應於行政部門會議討論並彙整後,以本小組為機關單位,交付班代大會審查。

第 8 條 【常設單位】

1 本小組為常設之專案小組,主席應於各期間班代大會預備會議後十日內向班代大會提交本小組成員

2 名單及職稱以供備查。

第 9 條 【過渡】

本辦法施行後,原秘書股所保有之會史相關資料、會產應轉交予本小組。

第 10 條 【施行】

本辦法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