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暨職權行使條例
6/11/2018 | 公布修正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13 條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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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19 | 公布修正全文為 14 條 | |
6/16/2019 | 公布增訂第 6-1 條至第 6-3 條;刪除第 14 條,並修正第 2 條至第 7 條及第 13 條條文 | |
7/13/2020 | 公布修正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6-2 條、第 7 條條文 | |
4/29/2021 | 公布修正全文為 15 條 | |
6/23/2021 | 公布修正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至第 8 條、第 13 條至第 15 條條文 | |
12/8/2022 | 公布修正第 2 條、第 5 條至第 6 條、第 12-1 條及第 15 條條文 | |
12/22/2024 | 公布修正第 7 條與第 15 條條文 | |
5/20/2025 | 公布修正全文為 15 條,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 open_in_new |
為符合中華民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52 條、第 54 條及第55 條之規定,並健全本校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之任命機制及職權行使辦法,賦予學生代表正當性,特制定此條例。
學生代表應獨立行使其代表學生之職權,不受師長等不當外力干涉。
1 本條例之學生代表,係指由臺北市立建國中學校方委託班聯會,基於學生自治,選舉之下列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稱常設性學生代表:
一、校務會議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
四、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五、防治校園霸凌工作小組
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七、課程發展委員會
八、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九、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工作小組
十、自主學習小組
十一、午餐供應委員會
十二、學生代收代辦費審議委員會
十三、交通委員會
2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代表,不得同時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代表。
3 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工作小組、課程發展委員會、自主學習小組之學生代表,各年級需置一人。
4 首項未提及之其他組織、會議、活動中,如設有代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全體學生之職位,且經校方委託班聯會選舉,準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稱臨時性學生代表。
5 稱原任學生代表者,為新任學生代表選舉產生前之原學生代表。
6 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數量,應參考各項校級會議之會議實施要點,由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時公告之。
1 各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之任期,始自當選翌日,終至該委員會次任學生代表當選之日止。
2 各校級會議如於該會議次任學生代表選舉期間召開,而僅有部分新任代表產生或皆未產生時,由已當選之學生代表與原任學生代表出席。
3 各校級會議原任學生代表及已當選之學生代表總額超過該會議學生代表總額時,由當選之學生代表優先出席,若尚有缺額,由原任學生代表共同推舉足額代表遞補出席;若原任學生代表對於推舉有爭議者,由主席、班代大會議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仲裁;推舉之結果應報班代大會備查。
4 依前項規定遞補者,其至該會議新任學生代表補足前,視為任期內,不受第1項限制。
5 補選產生學生代表後,由原任遞補之學生代表共同議決數人裁減學生代表身分,並報班代大會備查。
6 裁減原任遞補學生代表之數額,依補選當選之人數決定。
1 如有遇上級制度調整等因素,令學生代表有超額情事,優先裁減原任學生代表。倘仍有超額,由原任學生代表議決裁減之人員,並於議決後三日內至班代大會報告,由主席公布之。
2 裁減何人有爭議時,由班代大會議決。
1 涉及學生隱私之會議之學生代表有保守當事人隱私之義務。
2 無涉及學生隱私之會議學生代表或受學校命令轉交前述會議開會通知單之會員應於收到會議通知單後兩日內,將會議議程等資訊告知主席;主席應公布學生代表所提供之資訊,以適當之方式蒐集班聯會會員對各項議程之意見,並彙整班聯會會員之意見轉交學生代表。
3 學生代表有於會議上轉呈前項意見之義務。
4 學生代表得向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諮詢相關意見。
5 班代大會得依各會議之職掌做出決議,轉交各會議之學生代表代為提案或表決。
6 各會議之學生代表有遵循前項決議代為提案或表決之義務。
7 學生代表經班代大會議決,應赴班代大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8 班代大會得要求學生權益及權利股長一併列席前項報告並備質詢。
9 班級代表兼任該學生代表者,應同時列為該次會議之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於前項專案報告之議程改為列席人員,並於相關議程結束後改列出席人員繼續行使職權,不受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班級代表行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10 學生代表之職權行使,應積極與其他學生代表交換意見,並參酌學生權益及權利股之協調。
1 如有校級會議遇連續性事務未議決,而下次會議召開時間已超出原學生代表任期,該學生代表得副本通知班代大會,下次會議由原學生代表出席。
2 前項之出席期間,至該事項議決完成終止。
1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應具班聯會會員身分,並符合該職位之相關規定。
2 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被提名為學生代表,就任後發現者視同解職:
一、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67條解職之委員。
二、依選罷法第64條第3項之規定經罷免通過並於不得參選之期間。
三、因有選罷法第70條及第71條情事,曾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四、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行政部門組織法第6條第6項第1款或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6項第1款遭解職者,唯當事人能提出合理疾病恢復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行政部門組織法第6條第6項第2款或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6項第2款遭解職者。
六、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遭彈劾通過者。
七、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55條遭革職通過者。
八、曾依第13條遭撤換者。
九、就職後自願辭職者,半年內不得再次參選相同職務。
1 主席或選舉委員會應於各學年度第一期間開學後五日內公告常設性學生代表之參選資訊及選舉期間。然有其他任期規範需另公布者,得另擇期公布。
2 主席或選舉委員會應於接獲學校委託後二日內公告臨時性學生代表之參選資訊及選舉期間。
3 本會會員得於參選資訊公布後,於所定之選舉期間內自行繳交各學生代表之參選連署書。
4 班聯會會員經會員人數千分之五以上之連署後,將連署書送交選舉委員會,經資格審查後取得參選人資格。
5 第1項所定選舉期間,應至少為十日;第2項所定之選舉期間,應至少為五日。
6 選舉委員會應於選舉期間截止後三日內完成審查參選人資格,經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完成資格審查,公告其結果並副本函送班代大會進行詢答審查與選舉。
7 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處理暨資格審查作業辦法,由選舉委員會以命令定之。
1 班代大會應於接獲通知後,自行擇期進行詢答審查,但由接獲通知起至詢答審查當日,不得超過十日。參選期間截止後至詢答審查當日,不得小於三日。詢答審查完成後至選舉當日,不得超過五日。
2 詢答審查時,學生代表候選人應親至班代大會接受班級代表詢問。
3 班代大會應於候選人完成詢答審查後擇期選出足額之學生代表。
4 學生代表選舉遇不足額或恰為足額情況者,其選舉應改為逐一針對參選人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並以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為通過。未通過者,該名額視同缺額。
5 學生代表之選舉不得為包裹表決。
6 班級代表同時參選學生代表者,應同時列為該次會議之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於進行詢答審查及投票時不得行使其班級代表職權,且暫不計入出席人數,並於相關議程結束後改列出席人員繼續行使職權。該參選代表於相關議程不受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班級代表行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7 課程發展委員會與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工作小組之學生代表,班代大會應採逐年級選舉方式產生,同意權行使時亦同。
1 如學生代表未盡其法定義務,或有其他足以認定其不適任之情事,班代大會得經全體代表六分之一以上提案撤換之,並應附具撤換理由。
2 前項提案不經討論,即交審查。審查後應於五日內提出班代大會以投票表決。
3 進行前項審查時應由班代大會邀請被撤換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4 首項提案以投票時出席班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換為通過。
1 班代大會應於各學生代表選舉結束後,於二日內將選舉結果及缺額情形副本通知主席。主席應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於一日內公告。
2 缺額學生代表參選人資格之取得,準用第9條第4項之規定。
3 各會議學生代表之補選參選期間自第一位參選人遞交連署書之當日開始並由主席公告截止日期,但自第一位參選人遞交連署書之翌日起至截止日,不得少於一日。
4 主席得因缺額人數或情形,提案不予辦理補選並依第4條逕行遞補程序,經班代大會出席班代半數以上同意得通過。有第14條情事,準用本項規定。
5 主席公告學生代表補選資訊後,五日內無會員遞交連署書,則不辦理補選並由原任學生代表逕行遞補。
6 會員於補選參選期間後,倘尚有缺額,依第2項規定取得缺額學生代表參選人資格,不受前項期間限制。
7 有關選舉委員會審查程序、班代大會投票程序等事項,準用第9條、第10條之規定。
1 倘現任學生代表、遞補之原任學生代表總額不足額,缺額之席次由主席、班聯會副主席、班代大會議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股長及班級代表互選依序遞補之。
2 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遞補順序,以主席、班聯會副主席、班代大會議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股長與一名執行、行政部門活動股股長、行政部門總務股股長及班級代表互選依序遞補之。
3 首項及前項所定之遞補者如遇缺位、已為該待遞補會議或委員會之學生代表、不符合第3條第2項、第3項、第8條之規定或有不可抗力情事無法遞補,則應排除於遞補序列之外。
4 第1項、第2項人員除班級代表互選產生之代表外,得以書面向主席及班代大會議長具名聲明放棄其遞補資格,其資格由次一順位之職務遞補。
學生代表以書面向班代大會自請辭職、由班代大會撤換、失去會員身分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應於下次學生代表之會議前進行補選,以補學生代表之缺額。補選之規範依第 9 條、第 10 條規範之。
本條例及其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實施。
6/11/2018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如該次常會須進行學生代表參選人資格審查或是學生代表選舉,開會通知上須附上參選人或候選人的班級、座號、姓名。
6/16/2019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請班代大會於兩週內完成現行學生代表遴選規則之廢除程序,並請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參酌本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完成《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之制定。
12/22/2024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本附帶決議已廢除失效) 第7條第7項至第8項之規定,係因79-1上時學生代表補選遲未公告,而又面臨學生代表難以產生、班代大會即將休會、高三學測長假即將開始之困境;為了保障有志會員之參選權,故修訂此條,使主席得命令選舉委員會儘速收受連署書,以利學生代表產生。主席與選舉委員會仍應以本法第三條之日程規定為原則,妥善公告、執行補選之相關規則,非到不得已時才可動用此項條款。
5/20/2025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因本法全文修正後,替換原緊急補選機制,故廢除113年12月13日通過之附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