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立法沿革
12/2/2018公布修正全文為19條
1/17/2019公布修正第6條條文
6/16/2019公布修正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6條及第18條條文
10/23/2022公布修正第6條條文
5/27/2023公布增訂第 4 條、第 4-1 條、第 5 條、第 6-1 條、第 7-1 條、第 15 條、第 19 條條文
8/31/2023公布修正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6-2 條條文
11/8/2023公布修正第 17 條條文
3/6/2025公布修訂第 6 條條文
5/4/2025公布修訂第 6 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法源】

本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二十五條制訂之。

第 2 條 【職權行使】

行政部門行使憲章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架構】

1 行政部門設下列各股:

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

二、活動股。

三、總務股。

四、服務股。

五、文宣股。

六、公共關係股。

2 行政部門設選舉委員會,屬相當股級之獨立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二 章 分工
第 4 條 【分工】

各股職掌如下:

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

(一)本會會員積極性權益之爭取。

(二)本會會員消極性權利之維護。

(三)本會會員生理、心理健康衛生安全之維護。

(四)本校各項學術性活動之協助。

(五)本校獎懲、服儀等規範之研究與修訂。

(六)本校設有學生代表之組織及會議之相關事務研究。

二、活動股:

(一)本校動態及靜態活動之規劃與籌辦。

(二)跨社團聯合活動之協助與籌辦。

(三)本校體育競賽協助與籌辦。

三、總務股:

(一)本會預算書、決算書之編訂。

(二)行政部門經費收支之監督。

(三)本會各部門支出之考核。

(四)非消耗性會產之造冊與保管。

(五)本會會辦之管理。

四、服務股:

(一)特約商店相關事宜之統籌。

(二)校慶紀念商品事宜之統籌。

(三)本校各項服務性活動之協助。

五、文宣股:

(一)本會各項文宣品、出版品製作與出版。

(二)本會會網架設、資料庫建置與管理。

(三)本會文書收納事宜。

六、公共關係股:

(一)本會對外合作與聯絡事宜。

(二)本會形象維護與宣傳。

(三)本會社群帳號管理。

第 4-1 條 【行政秘書】

1 主席視其需要,得於行政部門設行政秘書若干名,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主席制定、實施政策。

二、維護部門內關係。

三、協助主席處理儲備幹部之招募、培訓事宜。

2 行政秘書因執行業務所需之預算,應以行政秘書為機關單位提出。

第 5 條 【正副主席職責】

1 主席綜理行政部門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對內統一本機關對法律之見解,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2 副主席協助主席綜理會務,並於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

第 三 章 人員之任命
第 6 條 【股長之任命】

1 各股置股長一人,均由主席自本會會員提名,經班代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2 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被提名為各股股長,就任後發現者視同解職:

一、現任班級代表、評議委員會委員及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最近半年曾任評議委員會委員及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委員。

三、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六十七條解職之選舉委員。

四、依選罷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經罷免通過並於不得參選之期間。

五、因有選罷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情事,曾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六、曾依本條第六項第一款或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六項第一款遭解職者,唯當事人能提出合理疾病恢復證明者,不在此限。

七、曾依本條第六項第二款或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六項第二款遭解職者。

八、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遭彈劾通過者。

九、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遭革職通過者。

十、曾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暨職權行使條例第十一條遭撤換者。

3 各股股長任期與當屆主席同步,並得連任一次。

4 遇股長出缺時,主席應於三日內指定該股一名執行擔任代理股長,若該股執行亦出缺,則由主席指定本會會員一人為代理股長,並於十日內依第一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股長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 若因新任之主席、副主席尚未產生,原股長得繼續延任,而新任主席就任後應於十日內補提人選,其繼任股長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6 各股股長被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停止職權者,主席應依第一項規定提名代理股長,其任期自班代大會同意日起至停職期限結束止。

7 各股股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席予以免職,主席免職前應先公告停職,並於三日內赴班代大會報告且接受提問,班代大會得對此做成決議是否認同免職;如主席於赴大會報告七日後,仍認為有免職之必要,始得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 6-1 條 【行政秘書之任命】

1 主席自本會會員選任並任命行政秘書,其擔任資格與各股股長相同。

2 行政秘書之任期與當屆主席同步。

3 行政秘書之任命、調職與免職應送班代大會備查。

第 6-2 條 【代理股長】

1 若因新任之主席、副主席尚未產生,或新任主席尚未提名新任股長時,原股長得繼續延任,稱代理股長。

2 代理股長之職責為執行該股常務性股務。

3 代理股長不得提請主席任命執行,而未經主席同意或新任主席、副主席尚未產生時,亦不得提出預算案與法律案。

4 新任主席向班代大會提出股長提名案後,得由該股股長被提名人繼任代理股長。

5 代理股長與繼任之代理股長之任期至該股股長之提名案經班代大會同意並獲任命之日為止。

6 代理股長因故出缺時,由主席自本會會員選任並任命繼任之代理股長。

7 代理股長之調職與免職,與繼任代理股長之任命、調職與免職,應送班代大會備查。

8 各股代理股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席予以免職,但主席須於解職案公告後赴班代大會報告: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 7 條 【執行之任命】

1 各股下置執行若干人,由各股股長自本會會員選任並經主席同意後任命之。

2 各股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席予以調職或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3 第一項之任命及前項之調職、免職,應送班代大會備查。

第 7-1 條 【不得兼任】

正副主席不得兼任任一股股長或執行。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第 8 條 【資訊公開】

1 行政部門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前項之資訊,指行政部門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3 第一項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本校官網。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第 9 條 【職務之公開】

1 主席應於股長提名案通過後一日內上網公告股長正式名單。

2 主席應於任命各股執行後一日內上網公告其名單。

3 前項之公布於下列情況亦適用之:

一、行政部門各股之人事調動、辭職、解職。

二、選舉委員會、評議委員會之相關人事。

4 第二項規定,於班代大會任命班代大會秘書或班代大會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任命委員會秘書時亦適用之,並適用前項第一款有關調動、辭職、解職之規定。

第 10 條 【應公開資訊】

1 下列資訊,除依第十一條規定限制公開者,應予以公開:

一、法律、緊急命令、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

二、各機關為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各機關之組織、職掌。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班代大會決議應公開之資訊。

2 前項第五款之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應包含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依照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之五所做出之意見與決議;第六款預算及決算書應包含班代大會審查時所做之決議;第七款之會議紀錄,應記載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第 11 條 【公開資訊之限制】

1 行政部門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一、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有礙司法機關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行政部門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應公開之。

四、有關行政部門人員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五、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會員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行政部門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3 第一項所定應限制公開之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之必要者,行政部門應公開之。

第 12 條 【資訊之更正或補充之申請程序】

1 資訊內容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行政部門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2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班級、座號、學號、姓名、聯絡方式。

二、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三、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四、相關證明文件。

3 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第 13 條 【受理資訊更正或補充之處理期限】

行政部門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第 14 條 【資訊更正或補充其處理結果之告知方式】

1 行政部門核准更正或補充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更正或補充之結果。

2 前項之更正或補充如需費用,除可歸責於行政部門之情事外,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3 第一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

4 行政部門全部或部分駁回更正或補充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5 條 【專案小組】

1 主席得視需要,設置專案小組。

2 常設之專案小組,其職掌與組成應以命令定之。

3 專案小組經班代要求,應於班代大會報告與備詢。

第 16 條 【行政部門會議】

1 行政部門會議應定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席召集之。

2 各機關首長須將應行提出立法部門之施政方針、法律案、預算案及決算案提出議決之。

3 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部門會議。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儲備幹部】

1 行政部門得經一定之程序,對外招聘儲備幹部並予以培訓。其招聘程序、標準及培訓方式等事項由行政部門定之。

2 儲備幹部不屬於行政部門成員。

3 行政部門於培訓儲備幹部時,不得有虐待、霸凌或教唆違法等不當管理行為。

第 19 條 【施行】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之第4條第8款、第4-1條、第6-1條之修正條文外自公布日施行。

3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之第4條第8款、第4-1條、第6-1條之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2/2/2018 通過附帶決議四項:

1 請行政部門未來於交接時應向學弟說明本次修法之所有內容及各條文之立法旨趣(含附帶決議),並請學弟詳加落實。

2 請行政部門日後如有關係選舉委員會之案件(如:預決算案)需送行政部門大會審議時,必須邀請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與會,不得在未邀請選舉委員會代表與會之情況下擅自議決相關案件。

3 請行政部門於本法三讀通過後將新聞處與舞會籌辦單位依照本法§17 轉型為專責單位,以避免遭人譏諷黑機關之情事發生。

4 本次修法考量行政部門部份業務之特殊性(如新聞處基於新聞自由不應到班代大會備詢)而開放行政部門得設立專責機關,唯為避免行政部門濫用此項業務,建請行政部門除新聞發佈機關或舞會籌辦單位外,應避免設立專責機關。

6/16/2019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本次行政部門組織法為解決長期以來評議委員會(含其調查小組)成員出缺致使司法權停止運作之問題,爰修正開放儲備幹部得出任相關職務。唯因儲備幹部對行政部門具上對下之學長學弟制之關係,由其出任評議委員會相關成員仍有引來外界批評聲浪之疑慮。爰建請主席副主席未來於提名時仍應儘量避免提名儲備幹部出任各獨立機關要職,如真提名通過,亦請協助維護該儲備幹部獨立行使職權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