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
| 4/29/2014 | 本憲章全文共 46 條經制憲委員會二讀通過 | |
|---|---|---|
| 5/20/2014 | 本憲章全文共 46 條經制憲委員會三讀通過 | |
| 6/10/2014 | 本憲章全文共 46 條經會員複決通過 | |
| 6/11/2014 | 制憲委員會宣布:依〈新憲章公決複決程序法〉建中班聯會進入第二共和。 |
本會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代表會員全體之學生自治組織。
凡本校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本會會員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會員有結社之權。
會員有訴訟之權。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會員有擔任本會職位之權。
會員有依法繳納會費之義務。
凡會員之其他權利,不妨害本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本憲章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避免緊急危難、維持本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班聯會事務。
主席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主席依法任免本會職位。
1 主席對於班代大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七日內移請班代大會覆議。
2 班代大會對於主席移請覆議案,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班代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主席應即接受該決議。
主席為避免本會或會員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班代大會追認,如班代大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主席、副主席,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選舉以法律定之。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以法律定之。
主席、副主席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1 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繼任,至主席任期滿為止。
2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副主席缺位時,主席應提名候選人,由班代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主席下設行政內閣。
行政內閣由主席提名,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
行政內閣有向班代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班代大會開會時,班代有向行政內閣質詢之權。
行政部門之成員不得兼任班代及評議委員。
行政部門之組織,以法律訂定之。
班代大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由各班選舉一名班代組織之,代表會員行使立法權。
班代大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班代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班代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班代互選產生。
1 班代大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2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係之會員到會備詢。
班代大會隔週召開例行會議,遇特殊情況或無議程時,得休會一次,但不得連續休會或拒絕召開臨時會議。
班代大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召開臨時會:
一、主席之咨請。
二、五位以上班代之請求。
三、緊急命令之追認。
四、不信任案之表決。
五、覆議案之決議。
主席、副主席之彈劾案,須經班代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班代不得兼任主席、副主席、行政內閣及評議委員。
班代大會之組織,以法律訂定之。
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訴訟之審判。
評議委員會解釋本會憲章,並有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權。
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席提名,經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委員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評議委員非經班代大會彈劾,不得將其免職。
評議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訂定之。
本憲章所稱之法律,謂經班代大會通過,主席公布之法律。
1 法律與憲章牴觸者無效。
2 法律與憲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命令與憲章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章修正案須經班代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方得成立,並於公告一個月後,兩週內由會員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會員總額之五分之一,即通過之。
1 本憲章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2 本憲章施行之準備程序,由班代大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