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跨部門會議法

立法沿革
4/29/2021公布全文 8 條
9/6/2023公布修正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1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
第 1 條 【立法緣由】

班聯會憲章第 11 條規範,班聯會主席負綜理班聯會事務之義務。故為建立班聯會行政、立法、司法部門溝通協商之管道,以利主席綜理事務、調解部際衝突,及促進憲政體制實行之完善,特立本法。

第 2 條 【代表組成】

1 跨部門會議由班聯會主席及行政部門、班代大會、評議委員會同額代表組成。

2 各部門置二至四位跨部門會議代表。

3 各部門代表出席人數不足時,本會議延期召開。

4 班代大會之代表,依序為議長,副議長及兩名政團代表(人數多者優先,同額時以抽籤決定)。名額有空缺時,以志願之班代遞補。

第 3 條 【會議召開】

跨部門會議於以下情況召開:

一、主席、議長或評議委員會提案召開。

二、各政團提案召開。

三、一名班代提案,五名班代連署時召開。

第 4 條 【會議主席】

1 班聯會主席為跨部門會議當然主席,召集及主持會議。

2 班聯會主席不為任一部門代表。

3 班聯會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副主席為跨部門會議主席,正副主席皆不克出席時,本會議延期召開。

第 5 條 【結果公開】

跨部門會議討論及決議多部門關聯之事項,並依會議情況公開發布決議內容整理所成之跨部門聲明。

第 5-1 條 【決議結果之施行】

跨部門會議所做出之決議,需施行者應由班聯會主席送班代大會複決,通過者方具效力。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會前通知】

班聯會主席召集各部門代表舉行跨部門會議時,需在跨部門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明確告知。

第 8 條 【列席】

跨部門會議得要求議事內容關係人進行列席。班聯會主席應於各部門書面召集通知寫明列席人士。

第 9 條 【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