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307號

決議結果
一、增訂訴訟典第3-1-14條
正文
一、提案增訂訴訟典第三編之條文
第 3-1-14 條 【閱覽卷內文書】
條例:
1.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2. 第三人經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3. 前二項聲請,應經憲章法庭或審查庭裁定許可。
4. 卷內文書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
 一、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他人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四、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
6. 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評議委員會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
7. 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始得給閱。
表決結果:
同意票:3 票(闕成勳、吳宸菘、陳世鼎)
不同意票:0 票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吳宸菘 陳世鼎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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