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憲章法庭
釋字第8號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判決
解釋字號:建班釋字第 8 號【預算法授權期間】
解釋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解釋爭點:
預算法訂定之預算案授權期間,是否有違憲章之意旨?
解釋文: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第八條第一項令班聯會於
會計期間無法動用經費,造成本會各部門難以有效執行多項公務,
與憲章中三權分立之精神相悖,有損班聯會會員權益,故本委員會宣
判〈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第八條第一項違憲。班
代大會應於本解釋公布後,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
理由書:
一、 本案聲請人於現行預算會計期間,適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
學班聯會預算法〉(以下稱預算法)第八條第一項(以下稱系爭
法規),因預算法中訂定之授權期間與會計期間衝突,造成班
聯會(以下稱本會)無法合法動用會費以執行公務,有侵害行政
權之虞,與憲章中設立之三部門體制相悖。行政部門因於行使
職權期間,對系爭法規認有抵觸憲章內所述之疑慮,向本委員
會聲請違憲審查,核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
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相符,應予受理。
二、 本會之設立,多數事務皆須使用經費以維持運作,為秉持民主
精神,維護學生權利,因此訂定預算法以規範有關預算之事
務,並為制衡行政機關,授予立法機關權力以授權預算通過。
依照班聯會憲章中之校園民主精神,預算之定義為於未來某一
期間內,為特定目的所做的經費使用之方案,為符合三權互相
制衡之概念,預算於主計機關編列預算書後,將其送交班代大
會審理並授權後,方能合法使用,故預算案應於各部門使用經
費之會計期間前提出,若於會計期間內提出會與授權期間產生
衝突,二者衝突下會導致空窗期出現,致使本會內各部門無法
處理任何與金錢相關之事務,而行政部門中不少事務是於會計
期間內,卻是在授權期間前,使需要預算之部門陷入空轉的情
況,而現行之制度不但與立法的原旨違背,並且使行政權遭受
侵害,憲法中的三權分立原意為互相制衡,而非使各機關侵害
彼此的權力。現行法規所訂定之授權期間位於會計期間內,一
切經費於授權前皆不可動用,致使本會內各部門無法處理與任
何與金錢相關之事務,若行政部門因無法使用未經過授權之預
算,而使事務無法順利進行,勢必會對立法機關造成壓力,且
立法機關同樣需要預算執行政務,此舉乃變相的壓迫立法機關
盡快通過預算一案,使立法機關之審議權受損。上開兩者皆為
本會之現況,經費若無法動用,必會造成會員的部份權益遭削
弱,以及憲政體制無法正常運行,自非本會設立預算法之目
的,故本會宣告系爭法規內違憲。
三、 除上開所述外,有關預算之行使依然有其他疑慮存在。於實務
層面而言,預算授權期間雖然有誤,然立法機關也應負起部分
責任,綜觀過去幾個期間,預算被授權通過時間皆已逾越預算
法內訂定之期間,此乃變本加厲之舉,且有消極不行使職權之
虞,參照本會釋字第四號及我國釋字第六百三十二號,行政部
門為本會維繫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環,若因立法機
關消極行使職權,致行政部門無從行使職權,使本會憲政制度
之完整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班代大會應於本解釋宣告
後,除依照本解釋意旨盡速修正相關法規,也應遵循「依法行
政原則」,於修正後之授權期間內完成授權,避免再度出現立
法權侵害行政權之疑慮。此外,預算須在授權過後方可使用,
此乃預算法為遵循憲法三權制衡意旨之規範,不應以其他理由
而提前動用經費,於過往期間,行政部門有在預算授權通過前
動用經費之嫌疑,雖然過去之事不再追究,但未來須依照法律
行使職權。本會建議班代大會修法方向可參考下列所述,將會
計期間與授權期間皆向後挪動,並使兩者錯開,將授權期間置
於剛開學之時以及會計期間前,一來可以避免兩者時間重疊,
使班代們有充裕的時間審議預算書之內容;二則可以將學期填
補學期開始至開學前的空窗期,此期間是現行預算法為配合學
期之制度而設立,然此舉必會造成空窗期出現,希冀立法部門
能將此兩點作為修法方向之依據。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
審判長 蔡翔宇(主筆)
評議委員會委員 李秉勳(主筆)
劉承霖
陳邦仁
黃昱棠
蔡晴天
相關法令: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
第 8 條【預算授權方式】
各機關於未來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依以下期間為未來承諾之
授權:
一、第一期間:翌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經費。
二、第二期間:該年八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之經費。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