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釋字第7號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判決

解釋字號:建班釋字第 7 號【班代大會得延任行使職權是否違憲案】
解釋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解釋爭點:
第七十五屆第二期間班代大會修法將原班級代表任期於必要時延長
至新班級代表就職前一日,是否有違憲章之意旨?
解釋文: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14 條第二項令
班級代表延任,不應成為常態,其為憲章所不許。故本委員會宣判〈臺
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14 條第二項違憲,
班代大會依本解釋盡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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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一、 第七十六屆第一會期班聯會主席選舉因故無法如期舉行,於
民國一一〇年八月一號起須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 5 條,由班代大會議長為代
理主席,俟下屆班聯會(以下稱本會)主席產生為止。然因班代任
期原先僅有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以下稱
憲章)第 28 條(以下簡稱系爭憲章)所訂之一學期,而未明訂其具
體之時間,是故班代大會於七十五屆第二會期第五次常會通過修
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 (以下稱
班代大會組織法)第 14 條(以下簡稱系爭法規)明定任期始於預備
會議終於結業式或最後一次會議結束止。但同時因系爭法規第一
項對任期之規定,導致前屆任期屆滿時,尚未公布分班結果,無
法選出新任班代組織班代大會,意即無法有議長代理主席之職權,
故於第二項增訂如遇特殊事由得延任以為因應此次情況。204 班
代陳昱帆等十位班代認其與系爭憲章有牴觸,即班代任期在特殊
狀況時可延任,與憲章明定之任期為一學期有違,向本委員會申
請違憲審查,核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
織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相符,應予受理。
二、 我國教育部所公布之〈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中
提及,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
日各為一學期。〈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法規標準法〉第
3-1 條第二項則定義本會第一會期及第二會期之時間,核與我國
法律相符。然而,憲章並未明訂學期之具體時間,且並無規定學
期及會期之時間有必然相關,主席及班代之任期縱使皆規定為一
學期,對比中華民國等民主體制國家之總統任期也無須和國會議
員任期一致;而學期是否須遵循我國法規之定義,實應以本會運
作之實際情況來判斷,此原則於本委員會釋字第 4 號亦有明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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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故本判決所討論之範圍,僅以此次修法是否符合民主運作之
原則並不得有明確違憲之情況為限,合先敘明。
班代大會作為本會最高之立法機關,對本會整體運作之重要
性不言而喻,若緊急時無法召開會議,恐令各部門運作陷入停擺。
參照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
若委員任期屆滿而下屆未能依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
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旨為使組織不至陷於停頓。此例與本
案系爭法規意旨雖相似,但其立意為避免立法機關杯葛導致行政
人事空窗期而行必要之延任,為特殊之情況,而系爭法規之規定,
則使延任卻可能成為憲政運行之常態,與憲章意旨顯有悖離。
至於任期應如何訂定確切時間,實為立法權之裁量空間。綜
觀世界主流國家,自由委任乃民主憲政運作之普遍精神,即選民
選出之代表具獨立之意志,選區選民承諾並賦予當選之代表任期
內充分的權力,其所代表之利益應以全體為考量,故班代之任期
如何訂定並不會由於班級之解散等情況而具有民主正當性之疑
慮,本委員會亦不宜於此強加定義。
三、 本解釋宣告系爭法規第二項立即失效,班代大會應依上開意
旨盡速修正相關法規。然若結業式前班代大會未完成修法,其任
期於現行法律下將結束,下屆班級代表又未產生,將致使主席於
民國一一零年八月一號至預備會議期間職位空缺,本會無從順利
運作,顯與憲章之校園民主精神有違。引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六項,立法院於不信任案被迫解散後,若總統
發布緊急命令,且新任立法委員尚未選舉,則由原任立法委員自
行集會追認之。此舉乃鑑於立法機關遭解散後,以強制休會方式
暫停其職權,任期則至新任立委就職前止,以備緊急事由發生時,
依舊能集會維持憲政運作。本次班代大會於結業式後已解散,但
為使班代大會於緊急情況時仍能集會,並使議長於主席缺位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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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維持憲政之運作,未修法前得由解散之原任班代參考我國立
委之模式,於必要時行使職權至下一次預備會議前止。上述解釋
作為相關法規尚未訂定之規範,本委員會仍敦促班代大會應盡速
做出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
審判長 吳修辰(主筆)
評議委員會委員 洪啟堯(主筆)
沈博硯
楊東翊
蔡翔宇
劉承霖
陳邦仁
李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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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
第 28 條【班代任期】
班代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
第 14 條【班級代表任期】
班代之任期,自預備會議開始,至該學期結業式或最後一 次會議結
束。
前項班級代表任期屆滿,如遇特殊事由,而下屆班級代表尚未產生時,
原班級代表得延任至新任班級代表就職前一日止。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班級代表申請】
班級代表現有總額六分之一以上,對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
緊急命令、法定預算、法定決算或班代大會所為其他具約束力之決議
抵觸憲章者得申請憲章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
第 5 條【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
主席和副主席均因故同時出缺時,由班代大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主席,
並以書面通知各班班級代表及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法規標準法〉
第 3-1 條第二項【年度與期間】
本會各年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為第一期間與第二期間:
一、第一期間:每年的八月一日開始,至翌年的一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第二期間:每年的二月一日開始,至當年的七月三十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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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 3 條第一項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
至七 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第五項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
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第四項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第六項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
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
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
失效。
相關文件:
班代任期釋憲聲請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8PDgBPvsHYPY1fTCkgou75HvMCT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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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釋字第七號

附件二

聲請書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