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憲章法庭
釋字第6號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判決
解釋字號:建班釋字第 6 號【班聯會費收取案】
解釋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解釋爭點:
班聯會費之強制徵收模式,是否有違憲章之意旨?
解釋文: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與班聯會憲
章暨我國法規相悖,有損班聯會會員權益,故本委員會宣判〈臺北市
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違憲。班代大會應於
本解釋公布後,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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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一、 本案聲請人班聯會主席因行政部門收取會費業務,適用〈臺
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以下稱憲章)第八條(以下稱
系爭憲章)及〈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以下稱預
算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以下稱系爭法規),發生牴觸〈高級中等學
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
項)之疑義,聲請解釋。行政部門因行使職權,對系爭法規認有抵
觸憲章之虞,向本委員會聲請法規範憲章審查,核與〈臺北市立
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一
項相符,應予受理。
二、 高中學生會之設立,其法源依據源自我國〈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五十三條,有關學生會組織章程及相關法令之內容應符合民主
精神且不得違反現行法令。縱使本會設立時間先於前揭法律與基
於該法五十三條所訂定之注意事項,本於學生自治組織性質,若
有違反國家法律且侵害本會會員權益之時,仍應依國家法律為準
繩並修改之,合先敘明。
今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070102254 號函,對於學生會收取
會費一事,其要求為「不得強制為之,僅可依組織章程規定給予
繳費者適度優惠」,至系爭法規規範「.......本會得收取班聯會費,
作為其收入來源之一」,則系明確授權行政組織對會員強制收繳
會費,內容顯與國家法規內涵悖離。
三、 據前揭所述,高中自治章程於會費收取之規範暨其精神內涵,
自當為本校行政機關所遵守,本會內部之各級法規命令,亦不宜
悖離之。依憲章第八條規範「班聯會會員具繳納會費之義務」,
惟義務一詞,尚具一定程度之闡釋空間,此系因立法者考量憲章
最高性,欲授予下級法規充足之立法空間,方以義務一詞概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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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無違悖國家法規內涵精神之情事。又依前開所述,系爭憲章於
會費收取具闡釋空間,今國家法規已公布會費收取暨會費未繳之
補強措施,自當參照之以做為系爭憲章之內涵,以促進校園民主
之健全發展。
四、 以國家稅收體制而言,爰政府體系運用經費之成果,涉於廣
泛大眾不可忽視之普遍利益,故人民讓渡部分權利予以政府,令
公機關得依法施用公權力處置拒繳稅款之情事,以免民眾於未繳
交稅款之狀態,仍得享有不可避免之公眾得益,並致生公益損害。
惟本會會員未曾讓渡自身權利,以利自治體系懲處違法會員,故
系爭法規所述之有權收取會費,於實務上無有強制力為憑,具令
行政機關程序窒礙難行之可能性。況本會收入所涉及之學生個人
利益,無非為校內所舉行之各項公開活動,非全體學生皆不可避
免之普遍得益,縱其未繳納會費,亦不生危害公眾利益之情事,
故以強制手段迫其繳納,即違悖比例原則之精神。
以一般社會組織會費收取模式而言,倘會員長期無故未繳納
會費,則應依其內部明文規範,予以停權乃至開除會籍之處分。
惟憲章第二條即明述「凡本校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亦未置有開除會籍之相關規範,且此等懲處過度擴及至非班聯會
費所涉及之利益之損害,違悖比例原則。故該處置模式,自不為
本會法規所許。
綜上開所述,本會於收取會費之程序規範,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於實務上有運行之可能性。二、不得違悖比例原則,強迫無
受益者繳納。三、於會費未繳後有關之限制,不得擴及至會費難
以涉及之權利領域。
系爭法規之內容,於會費收取方面,顯有違悖國家法規暨班
聯會憲章所規範之「不得強制為之,僅可依組織章程規定給予繳
費者適度優惠」之內涵精神。另其行政規範對象之含括,擴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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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益於班聯會公費統籌活動之會員,亦違悖比例原則。參照前
開所述原則,本會宜參考教育部章程之規範,僅限制未繳納會費
者於班聯會公費舉辦活動之參與,以利整體會費收取程序之運行,
並避免強納會費之行政模式。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
審判長 吳修辰
評議委員會委員 洪啟堯
沈博硯(主筆)
楊東翊(主筆)
蔡翔宇
劉承霖
陳邦仁
李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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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
第 2 條 【會員】
凡本校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 8 條 【納會費義務】
會員有依法繳納會費之義務。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
第 20 條 第一項【班聯會費之收取】
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八條,本會得收取班聯會費,
作為其收入來源之一。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第一項
各部門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對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
章者,得聲請憲章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53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
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
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或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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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由學校在校學
生依個人意願參加,並依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
義務。
相關文件:
臺教授國字第 1070102254 號函
建班釋字 006 聲請書_建班主函 075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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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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