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憲章法庭
評議委員會解釋文
解釋字號:釋字第003號
解釋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09日
解釋爭點:
目前<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條文中並未規範班聯會班代大會的旁聽規則,則班聯會會員旁聽班聯會班代大會會議是否有違法之虞?
解釋文:
雖目前班代大會未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授權下訂定具行政規則之法律階層的旁聽規則,但根據班聯會憲章對會員公民權利的保障,任何班聯會會員在議長的許可下皆得以旁聽,且評議委員會建議班代大會應盡速訂定出旁聽規範之詳細規則。
主文:
因<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授權班聯會班代大會訂定具行政規則之法律階層的旁聽規則,但在班代大會尚未應作為而作為之前,旁聽作為會員參與公共議題之基本政治權利,且根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二章第九條,保障其旁聽之權利乃受憲法之保障。另外參考我國<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2條以及<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可見於我國立法院中,為確保我國國會之公開透明,已開放讓我國公民旁聽,且當今也有立法院的議事網路直播供我國公民線上監督國會之議事進行,讓我國公民得以確定我國立法委員之行為有無符合其選區選民之期待。有鑑於此,為確保班聯會班代大會之公開透明與保障會員旁聽之權利,不論以口頭或書面,申請時間點上為事先或事後,只要獲得班代大會議長或其代理人之許可,皆得以旁聽。如果議長及其代理人不同意申請者之旁聽申請時,因議長及其代理人作為班代大會行政主體之首長,其同意與不同意為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之行政處分,則該會員得以立即向評議委員會聲請撤銷其不同意旁聽之行政處分,作為其旁聽權利之司法救濟途徑。
上述解釋作為旁聽之行政規則尚未訂定之規範,作為會員憲法權利之緊急保障,但根據三權分立與議會自主之基本憲政原則,評委會仍敦促班代大會應盡速做出旁聽之行政規範,所以此釋憲效力自公布起生效,效力於至班代大會完竣訂定旁聽行政規則時終止。
評議委員會 蔡庭熏 (主筆)
顏偉光
樊宗翰
相關附件: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二章第九條:凡會員之其他權利,不妨害本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本憲章之保障。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2條: 本院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院長訂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第 三 條 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 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第 四 條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 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
第 五 條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 六 條 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
第 七 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 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 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 八 條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 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 反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 九 條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第 十 條 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附件一
釋字第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