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釋字第2號

評議委員會解釋文

解釋字號:釋字第002

解釋日期:中華民國1040610

解釋爭點

正副主席任期受<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之保障,於正副主席均於任期內喪失班聯會會員身份之時,是否與憲章意旨有違?

解釋文

正副主席失去班聯會會員身份之時,同時失去<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對其任期之保障。此條例並無違憲賦予非會員之前任主席權力行使職權之虞,故評議委員會宣告<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合憲。

理由書

一、系爭法規

<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學期。每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八月一日就職,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解職。每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二月一日就職,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解職。」

二、法規之適用

正副主席之任期,於一般情況下,應依<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學期。每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八月一日就職,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解職。每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二月一日就職,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解職。」然該法於第三條第一項中,明定數項主席缺位之情況:「主席被罷免、彈劾、辭職、休學、停學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時,由副主席繼任之,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主席任期屆滿之日。」發生主席缺位之情事時,第二條之規定效用僅限於界定代理主席終止行使代理之責之日期,並無賦予先前主席行使職權之效力。

正副主席皆喪失班聯會會員身份,等同於失去憲章第七條所賦予之權利:「會員有擔任本會職位之權。」因此視同正副主席均缺位。有缺位之情事發生時,任期並不受<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之保障,故評議委員會宣告<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合憲。

三、結論

正副主席於任內喪失班聯會會員身份時,視同缺位,任期不受<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之保障,故評議委員會宣告<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合憲。

評議委員會 孫祐威 (主筆)

陳昀瑋

陳威羽

賴有成

 

 

 

 

 

 

 

 

 

 

 

 

 

 

相關法條: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七條:「會員有擔任本會職位之權。」

<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二條:「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學期。每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八月一日就職,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解職。每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於該年二月一日就職,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解職。」

<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三條:「主席被罷免、彈劾、辭職、休學、停學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時,由副主席繼任之,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主席任期屆滿之日。」

附件一

釋字第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