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釋字第10號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判決 解釋字號:建班釋字第 10 號【審理程序】 

解釋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解釋爭點: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是否違憲?

解釋文: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部分違憲,評議委員會應盡速完成相關補充規定之撰寫。

理由書: 

一、訴訟權係憲法所欲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其保障人民得於其所應享有之權利受侵害時,得採取司法途徑維護其權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亦多次就訴訟權之範圍、概念等做出多份解釋,亦於近十份釋字提及相關概念(釋字574、569、512等參照),顯見國家對於人民訴訟權之重視。本班聯會制憲者(即制憲委員會)於權力分立架構之設計時,為仿造多數國家之三權分立體系,特設立評議委員會(是為司法權),並於憲章第五條明定會員享有訴訟權,制憲者對於本會會員享有司法救濟之權利已見灼然。

二、又查本班聯會之法律架構,較國家之繁複體系尚稱精實,然此亦為本班聯會實務面諸多憲政弊害之禍端。縱本會委員尚屬本班聯會對於法理原則較熟悉者,亦難稱足以媲美受過全套法律訓練之律師、司法官,甚者對於班聯會內法持不同見解。另,前人立法時由於前開因素,即使已盡力完善法規,仍有不足。是本會多數法律皆有「參照國家法規」之但書,俾使本班聯會與國家法規之接合,使施政落實憲政精神。

三、按歷史脈絡及法規體系,我國屬大陸法體系,而本班聯會憲章於制定時多有參考我國憲法,故本班聯會之架構、法規體系亦隨之。甚者我國國民義務教育及人民所熟悉之法規系統亦為明文法,本班聯會員自可稱通曉成文法之內容。若按聲請人主張之採取慣例審理案件,縱其或得使多數會員以圖文懶人包或口耳相傳等形式了解訴訟程序,尚不符會員所通曉之「法律」形式。退步而言,若慣例無向大眾公開,則第三人尚難稱得預見訴訟程序之進行,對於會員訴訟權行使、就本會之法律公信力亦有危害。再退步而言,其形式亦不符本班聯會之成文法體系,雖本班聯會就實務已與國家有諸多不同而做出相應調整,法治國等精神仍應為本班聯會神聖不可退讓之基本原則,本會亦有權責於上述要點受侵害時採取行動。

四、況海洋法系國家多有大量案件,足以形成第三人得預見之法典。本會之委員任期多為兩年半,且經手案件量、能力學識等使委員難通曉建構完備慣例法體系。爰僅現職即難運行不成文法體系,遑論傳承予後來者。另,訴訟權保障之相關法規係由憲章授權立法者訂定,若委員於案件審理過程或因慣例,或因無慣例而產生之自由心證,而採取違背經立法者審議之法規,則似有司法侵害立法之嫌。是故,訴訟規則仍應採取明文規範。

五、本國法規之形成,或有因應社會重大事件者,或有按社會慣例而立法者,原因繁多。雖上開數段言明本班聯會採取明文法規範之重要性及理由,然究學生自治之實務運作及高中普遍之學識能力,又承聲請人所言「無力獨立撰寫訴訟典章」云云,本會仍可就過往之慣例,整理成為訴訟之行政規則並依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作為訴訟規範使用。量本會會史承審之案件量,或可參考國家法規撰寫規定。雖該行政規則之法律保留密度應為相對保留而使部分條款之授權來源不見於母法,然系爭條款已敘得準用國家法規,是國家憲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自可視為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之一部,而使訴訟規則得其附麗。尚規則之訂定需經評議委員全體之檢視,亦須報班代大會備查,故可認由慣例形成訴訟規則之作法尚屬有洵。另,本會亦應適時檢視訴訟規定之實務運行狀況及國家法規之變遷,並適當調整,裨益會員訴訟權之保障。

六、查學生會之運行為於國家憲政體系之下,特於校園由學生自主建立法規體系,自具有其特殊性。是未違反國家法規之前提下,準用順序應為學生會內法規優先,而後則為依會內法規授權訂定之命令及無牽涉會員法律權利、有跡可循之慣例,再者為補足會內法規體系未敘明之部分而參採之國家法規,最後於無慣例及國家法規可循之情形方得採用執事之心證。唯國家法規之準用及心證乃屬法治之最後防線,本班聯會應盡力完備法律及命令,而非期待此二最後防線立於前沿。是其採納之範圍、內容等應符合比例原則、會員主權等基本法理原則,並應避免違反已通過之法規旨趣,以維護權力分立及學生自治法體系,維持憲政運作。

七、綜前所述,訴訟權之保障依賴成文之訴訟規範,然本會由於重重因素致使欠缺妥當之訴訟規則,爰依系爭條款之規定而使第三人難預見訴訟程序之進行。究系爭條款之立法意旨良善(參見第二段),是仍應保留,而系爭條款為部分違憲,本會應盡速完善相關規定。另,雖訴訟規則應明確化而使第三人得預見訴訟程序之進行,然憲政得維繫至今,慣例功不可沒。若法規可多由慣例而形成,則為建中班聯憲政之一大步。

註:聲請人承審之初等行政法庭政啟字第0781001號案自受理已近一季,量案件時效及訴訟規定編寫之量能,得先以合乎國家訴訟法規之流程審理,後續再行訴訟規定編纂。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憲章法庭 

審判長 主任委員 張哲浩(主筆) 

副主任委員 張懷元

委員 黃昱棠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