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釋字第1號

評議委員會解釋文

解釋字號:釋字第001

解釋日期:中華民國1040303

解釋爭點:正副主席任期屆滿且並未選出新任正副主席時,應由何人代行其職務?

解釋文

正副主席均缺位時,於現行體制無相關規範之特殊情況下,考量代理主席所需具備之代表性與正當性,暫由班代大會議長擔任此職,綜理本會事務至班代大會通過相關法規為止。而班代大會應於期限內儘速推動立法,針對代理主席之任期、權限等訂定相關法規。

理由書

一、 本案系因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舉行之建國中學班聯會六十九屆下正副主席選舉並未選舉出新任正副主席。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十八條之規定:

「主席、副主席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六十九屆上正副主席任期已屆滿,鑒於現時正副主席處於缺位狀態,且班代大會並無訂定相關法規,前任主席呂國瑋聲請釋憲交付評議委員會章程法庭裁定之。

二、法規之適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十一條之規定:「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班聯會事務。」正副主席之於本會,具有無可替代之重要性。鑒於此正副主席缺位時應由法定代理主席暫行其職務。

正副主席之代理,應依班代大會訂定之法規辦理,然遍查現行之法規並無相關規定。

參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惟本會憲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席下設行政內閣。」主席之職務相當於我國總統兼行政院長。考量本會之特殊組織架構,實不適用於我國現行之法條。

鑒於本會之組織架構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較為相近,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另參考現行總統制國家之法規,美國<總統繼任法案>中,正副總統均缺位時由眾議院院長優先繼任。班代大會議長為本校學生民選之班代互選所產生,且熟稔學生自治之事務,考量其所具之民意基礎與正當性,實為正副主席均缺位無法視事且現行法律有所缺漏下代理主席之最適人選,故評議委員會宣告暫由班代大會議長擔任代理主席一職,綜理本會事務直至班代大會立法補充相關法規為止。限班代大會於一個月內改善,代理之責於屆時一併失效。

三、結論

主席之於本會有不可或缺之重要性,因此主席副主席缺位時,代理主席有存在之必要。評議委員會參考多方法規與本會之組織架構,決議於此法律空窗之階段暫由班代大會議長擔任代理主席一職。至於代理主席權力之範疇等議題,班代大會宜多加思量,並在期限內於會議上推動相關法規之立法。

評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孫祐威(主筆)

委員 陳昀瑋

陳威羽

賴有成

 

 

 

 

 

 

 

 

 

相關法條: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十一條:「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班聯會事務。」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十八條:「主席、副主席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二十一條:「主席下設行政內閣。」

 


附件一

釋字第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