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委員會秘書長人事同意案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911號

決議結果
一、同意司法助理賴新程為評議委員會秘書長。
正文
一、評議委員會秘書長人事同意案
案由說明:
  按本會基於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分立之憲政原則,各部門間相互尊重其職權範圍,並維持相互制衡而不相互隸屬之關係。是以,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委員,基於權力分立及司法獨立之旨趣,本於本會既有之憲政慣例,原則上得不受班代大會之邀請而到會備詢。惟查,本會現行組織及制度設計,並未如我國司法體制設置司法院秘書長一職,致使司法行政事務於現行權力分立架構下,欠缺適當且明確之監督及溝通機制。爰為兼顧司法獨立與司法行政監督之必要,經衡酌本會現行組織架構及實際運作需要,修正本會司法助理辦法,增設評議委員會秘書長一職。
  評議委員會日前舉行秘書長資格考試,本會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闕成勳爰依本會司法助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與秘書長資格考試考試結果,提名司法助理賴新程為秘書長。
決議內容:
表決結果:
同意票:6 票(闕成勳、吳宸菘、陳世鼎、唐茂瑞、李鉑崴、張雁舒)
不同意票:0 票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吳宸菘 陳世鼎 唐茂瑞
              李鉑崴 張雁舒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