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司法助理辦法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908號
決議結果
一、修正司法助理辦法。
正文
一、修正司法助理辦法
案由說明:
按本會基於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分立之憲政原則,各部門間相互尊重其職權範圍,並維持相互制衡而不相互隸屬之關係。是以,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委員,基於權力分立及司法獨立之旨趣,本於本會既有之憲政慣例,原則上得不受班代大會之邀請而到會備詢。惟查,本會現行組織及制度設計,並未如我國司法體制設置司法院秘書長一職,致使司法行政事務於現行權力分立架構下,欠缺適當且明確之監督及溝通機制。爰為兼顧司法獨立與司法行政監督之必要,經衡酌本會現行組織架構及實際運作需要,修正本會司法助理辦法,增設評議委員會秘書長一職。
決議內容:
表決結果:
同意票:4 票(闕成勳、吳宸菘、唐茂瑞、張雁舒)
不同意票:0 票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五 年 九 月 八 日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吳宸菘 唐茂瑞 張雁舒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