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會法庭文書電子設備送達辦法第五條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714號
決議結果
一、修正本會法庭文書電子設備送達辦法第五條。
正文
一、修正本會法庭文書電子設備送達辦法條文
第 5 條 【科技設備送達確認】
1 科技設備送達由正確信箱送達於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並且成功傳送全文者, 為有效;將全文以正確方式成功傳遞至評議委員會線上聲請系統者,亦同。
2 前項線上聲請系統由評議委員會維護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3 對於前第一項,推定為有效。對前第一項有疑義者,負舉證責任。
4 送達人、被送達人認為科技設備送達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得聲請法庭為 必要之調查;非有刻意遲誤訴訟或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司法公平者,於其聲請 ,而法庭未有調查結果之期間,視為未送達。
5 是否因前項視為未送達,應由法庭為裁定。
6 對於前項裁定,得抗告之。
7 法庭經調查,確認未有送達者,應撤銷因文書未送達而不應生效之一切訴訟 程序、行為,待程序補正、送達後,始重新為相關訴訟程序。
8 被送達人於送達後之兩日內應回覆法庭,確認所送文卷。
9 送達不因未有前項情事而無效。
● 表決結果: 同意票:4 票(闕成勳、吳宸菘、陳世鼎、張雁舒)
不同意票:0 票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吳宸菘 陳世鼎 張雁舒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