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會法庭文書電子設備送達辦法第五條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714號

決議結果 
一、修正本會法庭文書電子設備送達辦法第五條。 

正文 
一、修正本會法庭文書電子設備送達辦法條文 

第 5 條 【科技設備送達確認】 

1 科技設備送達由正確信箱送達於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並且成功傳送全文者, 為有效;將全文以正確方式成功傳遞至評議委員會線上聲請系統者,亦同。 
2 前項線上聲請系統由評議委員會維護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3 對於前第一項,推定為有效。對前第一項有疑義者,負舉證責任。 
4 送達人、被送達人認為科技設備送達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得聲請法庭為 必要之調查;非有刻意遲誤訴訟或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司法公平者,於其聲請 ,而法庭未有調查結果之期間,視為未送達。 
5 是否因前項視為未送達,應由法庭為裁定。 
6 對於前項裁定,得抗告之。 
7 法庭經調查,確認未有送達者,應撤銷因文書未送達而不應生效之一切訴訟 程序、行為,待程序補正、送達後,始重新為相關訴訟程序。 
8 被送達人於送達後之兩日內應回覆法庭,確認所送文卷。 
9 送達不因未有前項情事而無效。 

● 表決結果: 同意票:4 票(闕成勳、吳宸菘、陳世鼎、張雁舒) 
       不同意票:0 票

                                                            日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吳宸菘 陳世鼎 張雁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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