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227號
決議結果
一、增訂訴訟典第1-2-8條第七項
正文
一、提案增訂訴訟典第一編之條文
訴訟典第1-2-8條【法庭裁判】
1.法庭裁判應具說理,對憲章、法律或命令所依據之基本原則為明確說明。命令不符母法者,得不予適用,並應敘明理由。
2.判決對兩造生拘束力。
3.憲章裁判效力等同憲章。
4.憲章判決外之判決,生部分法規範拘束力。
5.評議委員會應選定重要且完整之裁判或裁判之一部,定為判例,以適當方式公開並永久保存,對後續法庭裁判、訴訟規則、法律涵攝與適用生指導性拘束力。
6.大法庭與憲章法庭所為解釋與裁判,評議委員會決議認其有違誤者,得向各該法庭聲請更行審判;非經更行審判,不得變更其解釋與裁判。
7.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表決結果:
同意票:3 票(闕成勳、陳世鼎、鄧又嘉)
不同意票:0 票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陳世鼎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