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50129號
主文
一、本會聲請訴訟程序,於法無明文禁止範圍內,得以線上方式提出。
二、相關程序事項由本會另訂辦理,並不排除書面提出途徑。
理由
  查目前我國各類訴訟程序,為順應資訊科技發展及提升司法效能之需求,業已逐步建置並推動線上聲請、線上遞狀及電子卷證等相關機制,例如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等系統,俾利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資訊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提出書狀及相關聲請事項,節省往返法院之時間與勞費,落實訴訟經濟原則,並兼顧程序便利與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惟經查本會現行關於聲請訴訟之相關法規及內部作業規範,尚未就得否以線上方式提出聲請、其適用範圍、程序要件、文件格式、電子簽章效力及送達方式等事項為明確規定。是以,在實務運作上,倘有以電子方式提出聲請之情形,恐因欠缺明文依據,而生程序合法性之疑義,影響案件處理之安定性及一致性,亦不利於程序之統一遵循。為避免日後因程序方式未臻明確而衍生爭議,並使本會相關作業得與現行司法實務接軌,兼顧便民與法制完備之要求,爰就本會聲請訴訟得否以線上方式為之,以及其相關配套措施,提請評議委員會討論,以資遵循。爰作成本決議,理由如下:
  訴訟制度之設計,首重訴訟權之保障,並兼顧程序經濟及司法效能之提升。隨資訊科技之發展,電子化處理機制已成為現代司法運作之重要趨勢,兼顧程序保障與效率之追求,並為實務所肯認。本會聲請事件之程序運作,自應順應整體制度之發展方向。於法無明文禁止之範圍內,就聲請提出方式採行線上受理機制,尚難認與現行法制架構有所牴觸,且有助於實現訴訟制度之本旨。允許當事人以線上方式提出聲請,得即時遞交相關書狀及附件,避免因郵遞往返或親自送達所生之延宕與疏漏,並得減少紙本作業及保存成本,降低行政負擔,於程序經濟之維護及司法效能之提升,確具積極意義。
  至於線上聲請機制之採行,仍應以不排除既有書面提出途徑為原則,使當事人得依其實際情形及技術條件,選擇適當之提出方式,以兼顧程序保障與實務運作之妥適性。為求該制度之確實落實及運作一致,評議委員會得建置統一之線上聲請管道,作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各項聲請之正式平台。
  綜上,為提升訴訟程序效率,降低當事人時間與成本,並順應數位化與便民司法之發展,本會聲請訴訟程序得以線上方式為之。此舉兼顧程序保障與司法效能,符合比例原則及程序經濟原則之要求,洵屬妥適可行。爰此,本會得建置並採行線上聲請機制,以資遵循。
評議委員會議主席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鄧又嘉 李悠均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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