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41226號
決議結果
一、修正訴訟典第 1-2-2 條、第 1-2-8 條。
二、增訂訴訟典第 1-2-12 條。
三、班級代表之任期,始於預備會議,終於該學期最後一次會議。
正文
一、修正訴訟典條文
決議內容:
修正第 1-2-2 條 【法庭】
條例:
1.稱法庭者,指憲章法庭、一般法庭,及其他依班聯會憲章、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訴訟暫行條例、訴訟典設立之法庭。
2.法庭由評議委員組成。
3.法庭就所繫屬之案件,依據法規範,進行論理評議;案件經繫屬於法庭,除依法上訴或法庭移交案件外,不得任意改變其繫屬。
4.法庭依職權得為判決、裁定、裁示、其他依職權認為有必要之處分。
5.評議委員應獨立審判,不受外力干涉。
6.憲章法庭之審查庭、一般法庭之初等法庭、高等法庭與審查庭,應有庭號。
表決結果:
同意票:4 票(闕成勳、鄧又嘉、吳宸菘、唐茂瑞)
不同意票:0 票
修正第 1-2-8 條 【法庭裁判】
1.法庭裁判應具說理,對憲章、法律或命令所依據之基本原則為明確說明。命令不符母法者,得不予適用,並應敘明理由。
2.判決對兩造生拘束力。
3.憲章裁判效力等同憲章。
4.憲章判決外之判決,生部分法規範拘束力。
5.評議委員會應選定重要且完整之裁判或裁判之一部,定為判例,以適當方式公開並永久保存,對後續法庭裁判、訴訟規則、法律涵攝與適用生指導性拘束力。
6.大法庭與憲章法庭所為解釋與裁判,評議委員會決議認其有違誤者,得向各該法庭聲請更行審判;非經更行審判,不得變更其解釋與裁判。
表決結果:
同意票:3 票(闕成勳、鄧又嘉、吳宸菘)
不同意票:1 票(唐茂瑞)
二、增訂訴訟典條文
決議內容:
修正第 1-2-12 條 【法庭文書】
條例:
1.稱法庭文書者,指起訴書、裁判書、受理公文、審查公文、上訴公文、通知書與案件之卷證。
2.法庭文書,原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以手寫方式製作。
3.法庭文書除起訴書外,公文字號應包含發文法庭、法庭文書類型、屆次、期間與公文序號。
4.前項公文字號之規範,應由評議委員會決議並公告。
表決結果:
同意票:4 票(闕成勳、鄧又嘉、吳宸菘、唐茂瑞)
不同意票:0 票
三、就班代任期事
案由說明:
本會主席孫逢邦,函請本會就釋字第七號、班代及議長之任期召開評議委員會會議作成決議。詳見建班主函字第08010000018號。
決議內容:
班級代表之任期,始於預備會議,終於該學期最後一次會議。詳細決議內容以建班評公字第 08013000002 號公告。
主持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闕成勳
出席委員
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評議委員 吳宸菘
評議委員 唐茂瑞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