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決議結果
一、任命司法助理。
二、修正訴訟典第 3-3-1 條、第 3-3-2 條。
正文
一、任命司法助理
案由說明:
依本會司法助理辦法第四條之規範,由副主任評議委員鄧又嘉提名 121 班會員 吳 彥棋 君、121 班會員 許 懷方 君為司法助理,現決議並公告之。
決議內容:
1.任命 121 班 吳 彥棋 為司法助理。
表決結果:
同意票:3 票(闕成勳、鄧又嘉、吳宸菘)
不同意票:0 票
2.任命 121 班 許 懷方 為司法助理。
表決結果:
同意票:3 票(闕成勳、鄧又嘉、吳宸菘)
不同意票:0 票
二、提案修正訴訟典第三章條文
案由說明:
本會主任評議委員闕成勳,提請修正訴訟典第三編之部分條文。
決議內容:
修正第 3-3-1 條 【作為憲章審查之準用範圍】
條例:
1.本章訴訟所論之案件類型,乃訴訟典第 3-1-1 條第二項,作為憲章審查,針對其特殊性而加以規定;相關程序若無提及或另訂,則從本編第一章之規定。
2.各機關或人員之作為或不作為,無論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如有違反本班聯會法規、普世法理或人權,且無其他救濟途徑者,得請求處分、撤銷、禁制或變更相關處分。
3.班聯會三部門(行政、立法、司法)下轄之全體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憲章機關發生憲章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章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表決結果:
同意票:3 票(闕成勳、鄧又嘉、吳宸菘)
不同意票:0 票
修正第 3-3-2 條 【聲請書狀之規定】
條例:
1.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相對機關名稱。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及所涉憲章條文或憲章上權限。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機關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五、關係文書之名稱及其件數。
表決結果:
同意票:3 票(闕成勳、鄧又嘉、吳宸菘)
不同意票:0 票
主持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闕成勳
出席委員
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評議委員 吳宸菘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