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40303號
評議委員會第1140303號決議文
會議時間:2025年03月03日 會議地點:Google meet 線上會議 主持人: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出席人員:評議委員 劉秉澔、黃敬翔、張哲浩、張懷元 事由:班代撤職相關條例的細項修正
案由說明:
現行的職務訴訟,對於「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班代大會之班級代表」撤職者,存有過繁的訴訟流程,自提出訴訟到正式解職,需要約莫一個月才可確定,不利班代大會的議事進行。同時,考慮到目前公文皆已用線上方式公告,且紀律委員會將同步寄送電子郵件予當事人,各項目的等待期間自可縮減。所以,經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的建議,主任評議委員李悠均君提議就訴訟典相關條文進行修正,如下若干案。
主文(決議內容):
1.
修改《訴訟典.第四編.一般訴訟》第4-5-10條(現行典常字第0782071號版),關於「聲明欲召開言詞辯論」的申請期限,自十日改為「五日」
依現行訴訟典之規定,班級代表可於十日內,聲明欲召開言詞辯論;考量到班代大會出席門檻等立法程序上之必須,不應因弛廢職務之班代而受阻,故提出將該條規範中十日改為五日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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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同意
同意票:4票(李悠均、劉秉澔、黃敬翔、張懷元)
不同意票:1票(張哲浩)
2.
修改《訴訟典.第四編.一般訴訟》第4-5-10條(現行典常字第0782071號版),關於送達日期之計算,訴訟相關文件視同於放置之「當日」送達於個人
目前訴訟相關的公文,皆會在線上公告,且本會亦曾諮詢紀律委員會,相關資料也會同步寄送email予當事人,故提出修改送達日期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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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同意並頒布典常字第0792001號版訴訟典第4-5-10條
同意票:4票(李悠均、劉秉澔、張哲浩、張懷元)
不同意票:1票(黃敬翔)
3. (否決)增列《訴訟典.第四編.一般訴訟》第4-5-11條【撤職班代之扣除】
由於訴訟結束後,尚有十日左右之上訴期間;為避免癱瘓議事,提議增列第4-5-11條【撤職班代之扣除】:經職務訴訟判定撤職者,判決定讞後得立即從班代總和扣除。
⚫ 表決結果:否決
同意票:1票(李悠均)
不同意票:4票(劉秉澔、黃敬翔、張哲浩、張懷元)
*黃敬翔委員否決意見:所謂定讞,即該判決已然確定,無復為一般上訴之空間。查該條修正案之原意為加速訴訟流程,然判決定讞,本就為執行之時,無消特別強調,況訴訟典第4-2-17條【判決確定】(現行典常字第0782018號版)於論中已有明言:判決確定,始生效力,應予以執行。該修正,自為冗餘,遂予以否決。
會議結束時間:2025年03月03日20時10分
會議紀錄: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附錄:針對【撤職班代之扣除】相關意見
該案之原意是為加速汰換冗員,目的在於總人數的調整,使班代大會之議程能夠進行;然而,本會之訴訟相關法典,僅能就訴訟流程進行規範,班代參與之實務部分(如:數額計算),仍應由班代大會等立法相關部門代表提案,較為適妥。
本會建議,班代大會未來若欲針對受撤職訴訟之班代,進行會務參與和權利義務之限制,可就「總額」的概念進行討論,定義「受撤職訴訟之班代」之計算方式,亦能有良好規範。
主 任 評 議 委 員
中華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附件一
決議文本檔
附件二
典常字第0792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