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30417號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評決字第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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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結果

    一、提出本期間預算概算。

    二、確定以法典形式施行釋字第十號,由張懷元委員負責法例、法庭組織部分;由張哲浩委員、李悠均委員負責憲章訴訟部分;由黃敬翔委員、劉秉澔委員負責一般訴訟部分。

正文

一、就預算部分

就第七十八屆第二期間預算,因上期間已完成部分設備之更新,改因應評議委員會書目、文書之增加,擬購置書櫃、資料夾等。另評議委員會因設置個別會網之需求,特別編訂一千五百元之架設費,擬為常態。其餘概算部分,詳如附件。

二、就釋字十號施行部分

    據釋字第十號及議憲字第0782001號(對於釋字第十號)見解,評議委員會將著手編訂訴訟法典,供後任與公眾之參考、遵循,考量其規範之體量較大,或無法以單一委員完成編訂,特予以切分,並令張懷元委員負責法例、法庭組織部分;由張哲浩委員、李悠均委員負責憲章訴訟部分;由黃敬翔委員、劉秉澔委員負責一般訴訟部分。

主任評議委員 黃敬翔

評議委員 張哲浩

評議委員 劉秉澔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本期間概算

 

 

 

名目

預算數

累計

諮詢費

2000

2000

書櫃

3000

5000

書籍

2500

7500

雜支

700

8200

影印費

300

8500

會網架設

1500

10000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