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評決字第1130417號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 議 文
評決字第1130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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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結果
一、提出本期間預算概算。
二、確定以法典形式施行釋字第十號,由張懷元委員負責法例、法庭組織部分;由張哲浩委員、李悠均委員負責憲章訴訟部分;由黃敬翔委員、劉秉澔委員負責一般訴訟部分。
正文
一、就預算部分
就第七十八屆第二期間預算,因上期間已完成部分設備之更新,改因應評議委員會書目、文書之增加,擬購置書櫃、資料夾等。另評議委員會因設置個別會網之需求,特別編訂一千五百元之架設費,擬為常態。其餘概算部分,詳如附件。
二、就釋字十號施行部分
據釋字第十號及議憲字第0782001號(對於釋字第十號)見解,評議委員會將著手編訂訴訟法典,供後任與公眾之參考、遵循,考量其規範之體量較大,或無法以單一委員完成編訂,特予以切分,並令張懷元委員負責法例、法庭組織部分;由張哲浩委員、李悠均委員負責憲章訴訟部分;由黃敬翔委員、劉秉澔委員負責一般訴訟部分。
主任評議委員 黃敬翔
評議委員 張哲浩
評議委員 劉秉澔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本期間概算
名目 |
預算數 |
累計 |
||||
諮詢費 |
2000 |
2000 |
||||
書櫃 |
3000 |
5000 |
||||
書籍 |
2500 |
7500 |
||||
雜支 |
700 |
8200 |
||||
影印費 |
300 |
8500 |
||||
會網架設 |
1500 |
10000 |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