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議文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決 議 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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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評議委員會(下稱本會)就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班聯會)會網法規系統所記載之各部法律規範與現今應行之法律規範有所出入之情事召開評議委員會議,並為以下決議(下為簡要記載,僅記載結論):
一、行政部門應於主席公布法律修正案之同時,更新會網法規系統之相關記載。
二、行政部門應公告其管理本班聯會法規資料庫之負責人或負責機關。
三、建請本班聯會主席召開跨部門會議,就三部門各自對現有法律之認知進行統一並考究過去之法律修正案。
四、三部門應對跨部門會議之時間達成共識,並形成慣例。
正文:
本班聯會會網法規系統所公告之法律內容,為本班聯會會員確認本班聯會法律規範之重要來源。然而,查該法規系統所公告之內容或有錯漏、立法沿革錯誤或未詳實記載現下應行之法律規範等情事。又本班聯會相關文獻佚失情形嚴重,難以檢誤等,致使法治之正當性受高度挑戰並造成法治渾沌,此誠非本會所樂見,故本會經評議委員會議,為以下決議:
一、查法規系統所記載之各部法律版本落後;更有甚者,法律修正案通過並公布後,法規系統並未隨之更動。法規系統之落後,造成機關於運行時,即便有所不法,亦不能察;嚴重影響本班聯會法治運作。故行政部門應於本班聯會主席公佈法律修正案之同時,法規系統上之相關記載應跟進之;又行政部門應就現有文獻,更新法規系統,俾利法治運作並確保法規範之有效。
二、查法規系統之落後,或源於課責之不能行。所謂課責之不能行,係因課責係對有司進行,方能完全發揮其效力。然而,本會誠然不知法規系統係歸孰所管轄、負責,即便規範其必須更新法規系統亦不能知受規範者係孰,自無以課責,進而致使法規系統內容落後,造成法治運作之不利益。故行政部門應公告其部門內負責本班聯會會網法規系統與會內資料庫法律相關文獻更新、維護等之負責人並明訂管轄機關,以利課責機制之運作,並維護法律秩序。
三、查本會會內對法律規範之認知已有溝壑,本班聯會更是如此。法治國依照由民意機關訂立之法律運作,然而如今機關間對法律之認知已有出入,自將造成法治之渾沌,法治國淪為空談。又對外公告法規內容現屬行政部門之管轄,本會卻無以確認行政部門對本班聯會法律之認知是否符合現下應行之法律。故建請本班聯會主席召開跨部門會議,就三部門間對法規範之認知進行統整,並闡釋、核對本決議文之內容,俾利其執行。
四、查本班聯會過往之跨部門會議多係本班聯會主席臨時通知,卻無以預見會議舉行時間。三部門成員臨時赴會,自致使三部門就議案之準備不足,跨部門會議淪為空殼,此誠造成跨部門會議空轉,而令議事效率低下,並且多議而不決,毋能盡前輩創設此制,使三部門交流,減少部門溝壑之原意。而跨部門會議更係本班聯會憲章順利運作之有效且將近必要之工具,故本會認為跨部門會議之舉行時間與方式,應為憲政慣例,三部門應對跨部門會議之舉行時間達成共識,並以此為慣例,為後所遵循。
此致 公眾與有司
決議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委員晴天
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委員昱棠
評議委員會委員 賴委員邵沅
評議委員會委員 黃委員敬翔
評議委員會委員 張委員哲浩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