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言詞辯論之預計時程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通字第0811003號
案件號 確字第0811001號
發文者 初等法庭
受文者 原 告 302班班級代表 黃柏崴
被告代表 301班班級代表 王宥鈞
相關人 班代大會議長 卓敬一
正文
本案將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校活動中心四樓之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其預計時程如附表。
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備有簡報設備,欲使用者,得自行準備相關裝置及檔案,於申論及結案陳詞時輔助說明,並於言詞辯論召開前將相關檔案提交予本庭。
審判長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附表:言詞辯論之預計時程
預計時間 | 程序 | 說明 |
16:20-16:30 | 開庭、書狀宣讀與案情梳理 | 雙方無法達成訴訟上和解者,始進入申論程序。 |
16:30-16:45 | 申論(各5分鐘) | 由原告、被告、相關人依次輪流進行。申論方無法於所定時間內完整聲明其主張者,得再開。 傳喚證人者,進行詰問與詢問程序。 |
16:45-17:15 | 辯論與詰問 | 兩造及相關人得陳述其對於事實及法律之見解,亦可相互詰問。 |
17:15-17:30 | 裁判委員詢答 | 裁判委員就其形塑心證所必須或尚未明瞭之處,進行詢答。 |
17:30-18:00 | 結案陳詞(各10分鐘) | 兩造及相關人闡述並總結其對於事實及法律之主張,其所述為裁判之參考。結案陳詞後,審判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再開辯論。 |
18:00 | 閉庭 | 結案陳詞完畢,審判長經確認暫無再開辯論之必要者,得裁定辯論終結,終止訴訟程序,進入裁判階段。 |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