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字第0811001號言詞辯論相關事宜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通字第0811001號
案件號 確字第0811001號
發文者 初等法庭
受文者 原 告 302班班級代表 黃柏崴
被 告 代 表 301班班級代表 王宥鈞
相關人 班代大會議長 卓敬一
正文
依政裁字0811004號,本案將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校活動中心四樓之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
為使法庭與他造得知悉辯論意旨、提前準備並縮短辯論時程,兩造及相關人應於言詞辯論召開前提交準備狀。
若無法於所定時間出席,得於三日前(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日)具狀向本庭聲請更改言詞辯論時間,或委託他人代理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庭。如有更改時間者,本庭將另行通知。
按訴訟典第4-2-23條(典常字第0801007號 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之預定時間後十分鐘內未出席,視作缺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出庭者,視同放棄其訴訟權利,不影響法庭訴訟程序之進行;法庭得依一造之言詞辯論並考量證物等,為適當之處斷,併予敘明。
審判長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