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紀律委員會訴209班代案之言詞辯論時間,現通知臺端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通字第0801011號

案號:政啟字第 0801003 號

發文者:評議委員會 初等法庭

受文者:原告代表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 于喆 君
    被告 209 班 班級代表 劉 真碩 君

主文
  因收受原告之聲請,將本案之言詞辯論時間改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二時二十分。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