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通字第0801002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02 號

發文者:評議委員會 初等法庭

受文者:原告代表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 于喆 君

    被告 209 班 班級代表 劉 真碩 君


正文

  政啟字第 0801003 號案將於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詳見政裁字第 0801003 號。

  如無法出席,得於三日前(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書狀向本庭聲請更改言詞辯論時間,或委託他人代理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庭。如有更改時間者,本庭將另行通知。

  兩造得於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提出書狀。欲提出書狀者,應於書狀上載明案由及案號,以資識別。

  依本會訴訟典第 4-2-23 條之規範,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出庭者,視同放棄其訴訟權利,不影響法庭訴訟程序之進行,法庭得考量證物等,為適當之處斷。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