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校活動中心四樓之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兩造及相關人應於言詞辯論召開前提交準備狀。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11004號
案 件 號 確字第0811001號
原 告 302班班級代表 黃柏崴
訴訟代理人 不委任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班代大會
相 關 人 班代大會議長 卓敬一
主文
一、 本案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校活動中心四樓之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
二、 兩造及相關人應於言詞辯論召開前提交準備狀。
理由
一、 按訴訟典第4-2-5條第一項(典常字第0801008號 版):「法庭於受理案件後或為更行審判時,應擇期召開言詞辯論;召開言詞辯論,應於五日前書面通知時間、地點於兩造。有違反其準備時間或其他情事,不法召開言詞辯論庭者,其言詞辯論無效。」之規定,本庭謹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校活動中心四樓之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本案之言詞辯論。
二、 為使法庭與他造得知悉辯論意旨、提前準備並縮短辯論時程,爰依訴訟典第4-2-5條第二項(典常字第0801008號 版)之規定,要求兩造及相關人於言詞辯論庭召開前提交準備狀,就其辯論之意旨書面呈於法庭。
三、 於所訂時間無法出席者,得於言詞辯論召開之三日前以書狀向法庭聲請更改時間,或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並於三日前書狀通知法庭。
四、 本次辯論依訴訟典第2-3-3條(典常字第0792044號 版)之規定,採公開法庭,欲旁聽者,得於所定時間內,自行到庭;惟因評議委員會辦公室空間有限,旁聽者之席位分配,以先到者為優先。
審判長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