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受原告之補件,變更本案原告之身分別為302班班級代表。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11003號
案 件 號 確字第0811001號
原 告 302班班級代表 黃柏崴
訴訟代理人 不委任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班代大會
相 關 人 班代大會議長 卓敬一
主文
一、 變更本案原告之身分別為302班班級代表。
理由
一、 查本案原告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二日經評議委員會線上聲請系統遞交補正書狀,聲明其除具備本會會員身分外,亦擔任302班班級代表,原狀紙僅填寫會員未盡周延,請求補正職稱為班級代表云云。
二、 按訴訟典第1-3-6條(典常字第 0792071 號 版),對於書狀等程序細節規範,應在符合規範目的之情況下,予以最寬容之解釋;對於能補正之事項,應同意予以補正。
三、 綜上,對於變更本案原告之身分別為302班班級代表,本庭准予補正。
四、 按訴訟典第3-1-15條(典常字第0811001號 版),以班級代表身分提出訴訟者,其班級、職稱及姓名得由法庭逕予公開,且不再適用第4-2-2條第四項(典常字第0811002號 版)之但書,爰裁定解密原告之班級及姓名;政裁字第0811001號之保密緣由亦隨消滅[政裁字第0811001號理由第三項 參照],故一併解密之。
審判長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