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班代大會議長為相關人、指定班代大會為被告。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本案相關人外之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11002號

案件號  確字第0811001

聲請人  黃

訴訟代理人  不委任訴訟代理人


主文
一、    指定班代大會議長為相關人。
二、    指定班代大會為被告,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本案相關人外之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理由
一、    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指摘班代大會議長召集會議之程序不當,顯見本案與班代大會議長具有確切且直接之利害關係,且班代大會議長之說明與意見,就相關事實之釐清及法律爭點之判斷,對本庭審理本案,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與重要性,爰依訴訟典第4-7-3條第二項(典常字第0782063號 版),指定議長為相關人。
二、    又本案聲請標的係班代大會八十一屆第一期間第一次臨時會議召集程序暨會議決議之正當與否,顯見班代大會為本件程序之相關機關,又聲請人請求本庭宣告該次會議之決議無效,班代大會顯屬能因本案之成立與否而受損害者,爰依訴訟典第4-7-3條第二項(典常字第0782063號 版),指定班代大會為被告。
三、    查班代大會為合議機關,任一班級代表,無論職銜,皆無代表班代大會之能。故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除本案相關人外之班級代表參加訴訟並表達班代大會之意見。
四、    本裁定屬程序事項,僅與法庭組成相關,而被指定機關或相關人若不參與訴訟,是造成其自身權益之減損,第三人欲參與訴訟,則有再遞狀聲請之能。是以,本裁定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權利生實體影響,且無救濟之餘地,故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對本教示條款有疑義者,得依訴訟典第4-2-19條經本庭向大法庭聲請特別上訴。

審判長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